1[简答题]
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解,谈谈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和实现途径。
参考解析:(言之有理即可)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以人民为中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标,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为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次,要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的贯穿的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最后,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总之,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简答题]
事实一:赵甲进入李某的屋子盗窃,家里有个五岁的小孩,小孩说你为什么拿我家东西?赵甲伸出拳头跟小孩说:要是敢出声我的大拳头会让你的小脑袋难受哦。小孩不出声,赵甲拿取了2万元财物,包含李某的一部手机。
观点展示:分别说明构成盗窃罪的抢劫罪理由。
事实二:赵甲试出李的手机密码,结果李手机的支付宝里没钱,但手机绑了银行卡,遂赵从银行卡转三万到支付宝,然后用支付宝的钱去商场购物。
观点展示:盗窃罪VS信用卡诈骗罪?
事实三:赵甲怕警察发现逃到外省,借了王某10万元开小商店。与孙某伙同将20元的白酒冒充3000元高档白酒销售,获利60w,但孙某觉得赵甲出力少,只分给了赵甲5w。
问:有观点认为赵甲与孙某成立销售伪劣商品罪,你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事实四: 王某让招甲归还10万元本息,否则就告发甲销售伪劣产品罪,赵甲为免于归还钱款,当晚去王某家中杀了王某。
问:评价赵甲的行为,说出理由。
参考解析:1、答案:①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5岁的小孩对家中财物没有看管的权限,赵甲的恐吓行为没有实际意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②构成抢劫罪。如果认为5岁的小孩对家中财物也具有看管的权限,赵甲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进而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
2、答案:①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赵将李手机中的支付密码试出,主观是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秘密窃取李银行卡的财物将其用于商场购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法条依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 ②信用卡诈骗罪。赵试出李的手机密码并使用支付宝中的款项在商场进行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条依据《刑法》第196条
3、答案:反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以次充好”主要表现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故赵甲和孙某以销售者的身份,故意以低档白酒充当高档白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赵某和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实施欺诈行为(将低端白酒冒充高端白酒销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赵某和孙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法,应从一重罪处罚。本案获利金额60万,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一下罚款。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本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则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4、答案:①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甲故意非法剥夺王某生命,追求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赵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在抢劫财产性利益时,由于压制他人的反抗而使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发生了转移时,应认定为强取财产性利益。债务人赵甲为了逃避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属于强取财产性利益,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赵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简答题]
【案情】待完善
【问题】
1、检察院对胡某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为什么?
2、法院在对于胡某把握从宽幅度时考虑哪些因素?
3、对于曹某证言和行车记录仪的内容,法院是否应该排除?为什么?
4、在庭前会议对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5、法院对本案是否可以组织人员旁听?为什么?
6、对于胡某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检察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参考解析:1、符合。比例原则,是指在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本案,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且主观恶性较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符合比例原则。
2、《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 第16条:”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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