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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三)

1[单选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正确答案:B

知  识 点:第1章 > 第1节 > 民事法律关系(掌握)

教材页码:P14-24

参考解析:①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界定。

②A选项中,就纳税这一财产关系而言,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甲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系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故A选项不当选。

③B选项中,乙发布“悬赏广告”,若有人完成该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则有权请求悬赏人乙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系受民法调整的“单方允诺之债”。故B选项当选。

④C选项中,虽然丙与其女友间的约定系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民法理论认为,丙与其女友作此无偿的约定时,不具有在彼此间成立合同关系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约定系“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故C选项不当选。

⑤D选项中,志愿者丁和福利院约定“丁定期到福利院做帮工”。该约定能否成立一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应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来检验。根据这一公式,一个约定能够被评价为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民事合同,须同时充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合意”,即双方具有受拘束的意思;第二个是“权利义务”,即考虑到双方的利益状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赋予一方诉请对方履行约定的权利具有正当性。D选项中的约定不能通过“合意+权利义务”公式的检验,双方未成立民事合同关系,该约定不受民法调整。故D选项不当选。

2[单选题]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第3章 > 第2节 >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掌握)

教材页码:P52-55

参考解析:①《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普通合伙企业甲对丙负担的50万元债务,先由甲企业的20万元财产清偿,剩余的30万元,由合伙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当债权人丙企业请求合伙人乙企业对剩余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因乙企业系个人独资企业,当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丙有权请求其投资人就此承担无限责任。故D选项错误。

3[单选题]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正确答案:A

知  识 点:第1章 > 第4节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熟悉)

教材页码:P93-96

参考解析:①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表意人对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人的特征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发生重大错误认识;第二,表意人因为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表意人因意思表示错误遭受较大损失。本题中,买卖合同订立时,商家对标的物的品种发生错误认识(误将极品玉石当做普通原石),并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因此遭受较大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商家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原因是“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在“赌石”买卖中,误将极品玉石当做普通原石出卖,是商家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典型风险排除重大误解的适用,故商家无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故C选项错误。

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第三,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意志力显著薄弱等不利的窘迫境地。本题中,商家与潘某的原石买卖合同不成立显失公平,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赌石”系一种“射幸行为”,不受等价有偿原则规范,不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第二个原因,不具备主观要件,不存在潘某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潘某利用商家急迫、无经验等不利的窘迫境地之情形。故D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119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家与潘某的原石买卖合同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但又不能“该当”法律对此予以救济的具体制度(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情势变更),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原石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时,若援引“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就犯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错误,救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情形的具体制度(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便形同具文。因而不被允许。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4[单选题]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知  识 点:第1章 > 第4节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运用)

教材页码:P99-101

参考解析:①本题属于委托代理人唐某与相对人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

②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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