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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下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B.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

C.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应借鉴国外法治的经验、理念或模式

D.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第4章 > 第2节 >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掌握)

教材页码:P9-10

参考解析:考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C项错误,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2[单选题]甲准备去盗窃渔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既遂,乙构成未遂

D.甲构成既遂,乙构成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D

知  识 点:第1章 > 第19节 > 盗窃罪(运用)

教材页码:P209-217

参考解析:盗窃罪中,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力控制即成立犯罪既遂。本题中,甲盗窃了他人渔网,取得了对渔网的控制占有,成立盗窃罪既遂。B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乙的行为的认定。乙在本案中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一般情况下,根据共犯从属性,帮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与正犯的停止形态具有从属性,正犯成立犯罪既遂,则帮助犯也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在本案中,甲盗窃的是乙的渔网,由于乙本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故乙在具体法益侵害及其结果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自损行为),乙不用为甲盗窃着手后所针对的(乙的)法益及其实害结果负责,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A、C两项错误,不当选。

乙与甲的共犯关系应当仅存在于甲着手盗窃之前,此时,甲尚未着手针对乙的财产,因此乙需要为其共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构成盗窃罪预备。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3[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是国有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管理员,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王某为了给朋友李某公司获取资金,王某让李某以高息存款为由,吸引多名客户到王某银行存款,王某在客户存款时调换客户U盾,通过客户U盾将客户网上银行存款转移到李某账户名下,使李某非法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银行存款,构成贪污罪

B.王某吸引多名客户到银行存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C.王某盗取他人银行存款,构成盗窃罪

D.王某欺骗他人到银行存款,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第1章 > 第19节 > 盗窃罪(运用)

教材页码:P209-217

参考解析:A错误。本案不构成贪污罪,而成立盗窃罪。王某利用掌握客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的权限,的确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王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焦点在于,行为对象是国有银行的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对此涉及到存款的属性问题。存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本题中,王某将储户账户里的资金划到李某账户名下,这里的资金是指储户的存款债权,而不是现实中的现金。因此,行为对象不是银行的财产,而是储户的财产(针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因此王某不构成贪污罪。

B、D错误。本案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亦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即放弃对财产的占有而交给犯罪行为人。本案中,被害人(客户)并没有放弃自己财产的意思,被害人是想将财物(存款)交给银行,仍由本人持有U盾而占有该款项。

C正确。本案成立盗窃罪。实际上,当时王某拿的U盾并非其本人经手、保管的U盾,U盾仍然在客户的占有之下,其秘密窃取了客户的U盾,进而转移了财产,被害人对财物的转移并不知情,故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单选题]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遂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A

知  识 点:第1章 > 第22节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掌握)

教材页码:P292

参考解析: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之一并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请托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是,如果请托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请托人构成行贿罪。

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100万元,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仍然接受请托,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刘甲构成受贿罪,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定受贿罪。请托人陈某向有影响力的人(刘甲)行贿,因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故意,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陈某只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C、D三项错误,不当选。A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

5[单选题]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骗患者之后,使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经调查发现,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伤。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

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

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第1章 > 第20节 > 危害公共卫生罪(运用)

教材页码:P256-260

参考解析: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数额必须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题中,题干中给定的情节只是提到该假药的危害程度,但并没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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