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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卷

1.【论述题】材料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2020年11月160—17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材料三: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问题: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谈谈你对当前和下一个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重点抓住的“十一个坚持”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参考解析: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观意义和微观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答案言之有理即可】

2.【案例分析】案情:

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否则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该事情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刘某取到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事实一)

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

2019年,杨某欠刘某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事实三)

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在拿皮带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事实四)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有观点认为赵某成立事后(转化型)抢劫,理由有哪些?有观点认定赵某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理由有哪些?

3.对于事实三,有观点认为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你是否赞同?请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赵某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还是未遂?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刘某后续加入行为的定性的关键在于刘某加入之时,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一般而言,在没未遂、中止事由的情况下,以犯罪既遂之时为实行行为终了之时。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因此,事实一中,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既遂),关键在于是否认定赵某实际占有刘某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旁边的10万元现金。对此,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分别为控制说(通说)和失控说。

“控制说”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被害人周某将财物放在指定垃圾桶旁时,财物虽已经脱离周某占有,但仍未被赵某实际占有,赵某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未既遂,也即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则刘某中途加入,去垃圾桶旁边取钱的行为与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既遂之间有物理上的因果性,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

“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就认定行为人取得财物,那么当被害人周某将财物放在指定垃圾桶旁时,周某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此时,就可认定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既遂(实行终了),刘某取走垃圾桶旁边10万元的行为与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无关。刘某取走垃圾桶旁边的财物属于侵占无人占有的财物,成立侵占罪。

2、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但客观上不存在防止行为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是抓捕行为人的人,而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是否成立事后抢劫。换言之,存在主观上的关联性,但无客观上的关联性时,是否成立事后抢劫。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刑法只是规定行为人必须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三种特定目的之一,没有将暴力的对象限定为被害人或抓捕者,也即不要求暴力行为与窝藏赃物的目的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性。据此,本案中,赵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来楼里贴小广告的李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

否定说认为,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刑法将转化抢劫中暴力的对象限定为被害人或抓捕者,要求暴力行为与窝藏赃物的目的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性。据此,本案尽管出于窝藏赃物的目的,但对来楼里贴小广告的李某(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致其轻伤的行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仅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这个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刘某、赵某为索取债务而拘禁扣押杨某,成立非法拘禁罪; 其次,刘某、赵某在非法拘禁过程,另起犯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应该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最后,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所需的基本暴力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直接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并无故意,但是被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赵某、刘某主观上产生伤害的直接故意,并不适用该项规定,应当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4、赵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根据“主观说”,关于犯罪中止自动性的理解,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并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认为具备中止的自动性。 本案中,赵某继续行凶杀死自己的妻子,并不存在客观上的重大障碍,赵某完全可以将犯罪进行下去并达到既遂,因为顾及孩子的感受而放弃犯罪,属于自愿放弃,具备中止的自动性,应该成立犯罪中止。

【延伸阅读】关于犯罪中止“自动性”的理解

观点1“主观说”: 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否则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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