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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真题

1.【单项选择题】甲、乙、丙三人夜间喝了少量啤酒后相约去洗澡,因浴室在夜间停止营业,故丙提议去丁公司管理的公园水塘里游泳。三人避开丁公司巡视人员的巡视,不顾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识,翻越护栏进入水塘游泳。后甲、乙上岸后喊叫丙没有回应,见丙的衣物仍在岸边,甲提议再等等,因乙着急回家不同意,故甲、乙拿上丙的衣物径直回家,次日将游泳情况告知丙的家属。后丙溺水死亡。丙的遗属要求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提议去公园水塘游泳.应当自负其责

B.丁应负侵权责任

C.乙应负侵权责任

D.甲没有过错,不负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甲乙丙三人相约喝酒的行为引起了互相负有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甲、乙对丙有保护义务,发现丙没上来还有衣服,却直接回家,构成不作为的过错侵权责任。甲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公园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

2.【单项选择题】胡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胡某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胡某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胡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依职权撤销该婚姻

B.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C.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D.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不能依据职权撤销婚姻。本题中虽有胁迫,但是法院不能依据职权撤销,A错误。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案件通常由当事人及相关近亲属向法院申请;重婚的,基层组织也可以申请。法院审案过程中,发现无效的事由,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宣告,但是本题中,不具有婚姻无效的理由,故B错误。

既然李某提起了离婚之诉,如符合离婚的条件,可以判决离婚,因为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符合离婚条件的,起诉离婚,法院也可作出离婚判决,故C正确,D错误。

3.【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

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

C.优先清偿第三笔

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

4.【单项选择题】2013年5月10日,A地的甲小学与B地的乙服装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由甲小学提供样品,乙公司自备原材料,为甲公司加工校服,2013年8月10日交付货物,甲小学货到付款。以下说法何者是正确的?

A.如果2013年7月10日,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此时,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B.如果2013年7月10日,乙公司将其厂房、加工设备转让给丙公司,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待2013年8月10日后,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C.如果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D.如果甲小学订购该批校服,是为了在2013年8月11日迎接国家领导人的典礼上使用.则若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563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的事实,并未导致甲、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地震为由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处置厂房、设备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履行,甲小学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甲小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预期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待债务到期后,追究乙公司的现实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小学需经催告后,方能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

在甲小学需要校服用于接待工作的情况下.乙公司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甲小学可立即解除合同,D选项正确。

5.【单项选择题】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市值100万,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和丙达成协议,以房屋抵偿甲欠丙的8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过户给丙后,乙反对并要求丙退回房屋。经查,乙和丙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

B.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C.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

D.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题中,甲乙夫妻共有房屋虽登记在甲名下但不影响属于夫妻共有。甲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对物权状况知情,故不符合善意这一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B错,不选。明显不合理低价,指的是达不到市场价值的70%,本题中80万价格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而且丙虽知情,但并未与甲恶意串通,故B选项错误。

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何清偿仍需要双方协议,甲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即不能混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夫妻共有物之处分。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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