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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考前点题卷三(题库)

[单选题]1.下列哪个情形下,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

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

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一时性或者永久性地阻止请求权行使。

A项,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拒绝属于行使否认权。

B项,乙行使的是诉讼时效抗辩权,且该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

C项,乙因甲欺诈主张撤销合同,行使的是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D项,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单选题]2.下列哪种行为构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B.钱某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房屋所有权移转”

C.孙某与女朋友在合同中约定“待孙某通过法考后,即陪女朋友去欧洲游玩”

D.李某与儿子李明约定“李明考上北京大学后,李某赠与李明玛莎拉蒂汽车一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知,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条件具有非法定性。本题中,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性质所决定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项,《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权变动时间在登记过户时,是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属于物权法定的内容,钱某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约定并无效力,也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D项,李明考上北京大学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选题]3.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按照4:3:2:1的份额共有一套房屋,据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张三、李四可以决定将房屋出卖,无须经过王五、赵六的同意

B.如张三将其份额出卖侵犯李四、王五、赵六的优先购买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C.如张三要将其份额出卖,李四、王五、赵六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由张三决定卖给谁

D.如张三要将其份额出卖给李四,王五、赵六均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三和李四的份额达到了2/3以上,可以出卖房屋,无需经过王五和赵六的同意。

BCD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的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按照份额的比例行使;按份共有人内部转让的,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单选题]4.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诺基亚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机,将手机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王某的手机丢失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前去认领,即丧失了对该手机的所有权。

B项,孙某从商店购买该手机,依合同法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C项,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机赠与女友林某,林某因赠与而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另据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举轻以明重,盗赃物也不应适用于善意取得。本题中,林某的手机被小偷偷走,小偷低价转卖给郑某,郑某未支付合理对价,且手机为盗赃物,其不能善意取得林某的手机。

[单选题]5.甲的哈士奇在公园走失,乙误以为此狗是自己家昨天走失的狗,遂将其带回家中喂养1个月。乙支出费用1000元并耽误上班时间被单位扣除当月的全勤奖一百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甲需要偿付乙1000元

B.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本案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处理

C.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甲需要偿付乙1100元

D.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本案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处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如果将他人事务误信为自己事务。则不具备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进行调整。本案中,乙并不具有管理甲的事务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且甲乙之间没有合意,因此也并不属于合同关系,而应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处理。

[单选题]6.杨某和龙氏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氏名下。2018年2月1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和龙氏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8年3月1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2018年4月1日,龙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2018年2月1日,龙氏是房屋所有权人

B.2018年2月1日,判决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氏协助双方申请登记

C.2018年3月1日,郭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自己单方申请即可

D.2018年4月1日后,黄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离婚判决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判决生效时,杨某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无须登记。因此2018年2月1日时,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B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此,杨某单方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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