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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卷二》考前点题卷一(题库)

[单选题]1.王某现年17岁,高二学生,平时创新能力极强,其研究创造的一个小发明获得专利,并且经济价值较高。专利权的申请、使用和由此所获取的收入的处理一概由王某的父亲予以安排,王某的父亲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哪一项?()

A.将王某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但转让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

B.将专利权转让部分所得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

C.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

D.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以王某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王某现年17岁,因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取得不菲的收入,但不符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所以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该法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BC三项,王某父亲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虽然转让价格虽然比市场价格略低,但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D项,王某父亲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王某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违背了监护职责。

[单选题]2.张某与关某是夫妻,育有一成年儿子小张。张某尚有母亲在世。张某与小张经常合谋虐待关某,关某精神痛苦,担心自己年老后无人赡养。关某与隔壁老王关系较好,经常一起跳广场舞。关某与老王协商,待关某年老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由老王作为关某的监护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关某与老王的约定成立时,老王是关某的监护人

B.关某不能委托老王作为监护人,因为关某尚有丈夫及儿子可以作为监护人

C.若关某没有委托老王作为监护人,关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张某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D.若关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丈夫张某已经死亡,则小张和张某的母亲对于担任关某的监护人有争议,应当先经过指定,才能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B两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是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约定成立后,须在关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成就时,老王才是关某的监护人。

C项,《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配偶张某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D项,《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单选题]3.王荣、李菊系同一单元的住户,王荣住三楼,李菊住二楼。2017年10月20日,甲热电厂试行供暖,王荣家无人在家调试,暖气管道年久失修,发生破裂致使管道热水溢出,沿墙体渗入李菊家,将李菊卧室天花板浸湿,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床上用品淋湿、造成5000余元损失,后查明,10月15日,甲热电厂已在该小区楼栋墙壁上贴出通知,告知将于10月20日试行供暖3小时,各住户家中留人调试供暖设施。王荣丈夫出差在外,王荣因工作繁忙,早出晚归,没有留意通知,因而发生漏水事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王荣

B.王荣与甲热电厂共同承担

C.王荣承担后,向热电厂追偿

D.甲热电厂承担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2条及《民法总则》第179条,处理相邻房屋漏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荣因重大过失,致使暖气管道调试时,无人在家,引起漏水事件,造成李菊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暖气管道年久失修,甲热电厂在经营管理中未尽检修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单选题]4.陈某在北岸野生渔村宴请亲友,点了标价为398元/斤的鳇鱼“铁锅鱼”,结账时因为菜品价格与饭店发生纠纷。经查,北岸野生渔村所提供的鳇鱼并非野生鳇鱼而是人工养殖鳇鱼,市场价格为80元/斤。另外查明,北岸野生渔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过期,属于无证经营。下列关于陈某与北岸野生渔村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有权以受到欺诈为由,当场撤销自己与饭店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

B.陈某有权按照“铁锅鱼”价格的3倍要求饭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C.陈某误以为饭店提供的鳇鱼属于野生鳇鱼,不构成重大误解

D.陈某与饭店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因为饭店无证经营而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陈某受到北岸野生渔村的欺诈而与其签订合同,陈某有权撤销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而不能以通知方式“当场”主张撤销权。

B项,北岸野生渔村以人工养殖的鳇鱼冒充野生鳇鱼,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陈某有权按照“铁锅鱼”价格的3倍要求饭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C项,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陈某因为受到欺诈而对标的物的性质产生误解,误将人工养殖的鳇鱼当作野生鳇鱼,构成重大误解。陈某既可以根据受欺诈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根据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

D项,《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针对违法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餐饮业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这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饭店违反此类规定并不影响餐饮服务合同的效力。

[单选题]5.甲向乙购买一套房子,付款时由于粗心,多付了2万元,乙拿到房款时发现甲多付的情况没有说话,暗自收下。后乙用这2万元钱来投资股票,获得利润2000元,其中支付各种费用合计200元。后甲发现多付房款的事实,找到了乙,并了解了相关情况,甲乙之间关于返还的金额发生重大纠纷。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甲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乙只需要返还本金2万元

B.因为乙是恶意的,所以,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

C.因为乙是恶意的,所以,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和甲获得的利益2000元

D.因为乙是恶意的,所以,应当返还本金2万元,外加利息和甲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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