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1.长江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万元,以自有汽车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再向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该汽车设立抵押权,办理登记。后甲银行与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顺位,并办理变更登记,丙银行对此不知情。因长江公司无力偿债,法院拍卖房屋,得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300万元,乙银行200万,丙银行100万
B.甲银行200万,丙银行400万,乙银行得不到受偿
C.甲银行得不到受偿,乙银行200万,丙银行400万
D.甲银行得不到受偿,乙银行100万,丙银行500万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①确立抵押权顺位的依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甲、乙、丙对汽车抵押权的顺位是: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甲第三顺位。
②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规则。《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和乙协议交换(变更)他们的抵押权顺位,根据通说观点,该变更只需两个要件:(a)甲、乙达成合意;(b)办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登记。可见,甲、乙协议交换(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无须经过丙的同意。经过这一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成了甲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乙第三顺位。
③顺位变更后,变更的效力如何呢?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a)如果变更经过了丙的书面同意,因变更对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丙发生效力。也就是房屋变卖所得的价款依序按照甲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乙第三顺位分配。(b)如果变更没有经过丙的书面同意,因甲、乙顺位变更对丙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丙不发生效力。
④本题中,甲、乙变更顺位对丙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来乙第一顺位,丙的500万元的债权可以受偿400万;现在将甲变更为第一顺位,若甲作为第一顺位清偿300万元,则丙只能分得300万元。
⑤因甲、乙变更顺位未经丙的书面同意,故因变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能对丙发生效力。房屋拍卖所得的600万元应这样分配:甲作为第一顺位分配200万元(甲剩余的100万元债权成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丙作为第二顺位分配400万元;乙作为第三顺位不能分得。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B选项。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单选题]2.甲工厂排放了大量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污染了其下游A村的水源,导致A村村民乙饲养的鱼大量死亡。现双方产生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工厂应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村民乙饲养的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工厂可以排污符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C.村民乙应当自其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
D.甲工厂可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项说法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C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款规定:“侵权人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3.孙某是海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最后一条约定:“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大地公司支付海洋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和李某分别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2个月后,李某在大地公司的一项业务中失职,被董事会解除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担任。海洋公司在将货物交于大地公司之后,大地公司一直以该合同是李某与海洋公司签订,其已被公司解职,不能代表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海洋公司则因得不到货款便请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地公司拒绝支付海洋公司货款的理由成立
B.如果采购合同最后一条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
C.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的签字仅仅是代表公司的行为
D.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法人行为的效力。李某在被解职之前与海洋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大地公司应该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A项错误。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题中,该合同条款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所以B项错误。
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故C项错误。
李某在合同上的签名可以认定为是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大地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某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某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某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王某,而王某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正确。
[单选题]4.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前甲有一套价值100万元房屋,乙有30万元的存款。2011年11月,甲通过遗嘱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遗嘱称房屋只归甲所有。2012年2月,乙在一次车祸中,遭受重伤,获得10万元赔偿金。在乙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金1万多元。甲婚前的房屋婚后增值了20万元;将继承的房屋出租,后来获得租金3万元。乙将自己婚前的30万元投资购买了某基金,获利8万元。后来,甲与乙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前甲出版了小说《小三儿》,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酬。对此,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甲婚前的房屋与婚后继承其母亲的房屋均是甲的个人财产,婚前房屋增值20万元与继承的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也均为个人财产
B.甲出版小说的稿酬属于个人财产
C.乙因车祸而获得的赔偿金是个人财产,受伤后获得的礼金也是个人财产
D.乙投资基金所得是个人财产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均属于个人财产,据此,A项正确,当选。甲出版小说的收入是属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故B项错误。乙因车祸获得的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受伤后接受的礼金,是赠与所得,当赠与人没有明确只给个人时,就是共同财产,本题中赠与人没有声明给个人,故视为共同财产,故C项错误。乙投资基金所得,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不是自然增值和孳息,因此应当视为共同财产,故D项错误。
[单选题]5.宁某与苏某相恋结婚,宁某入赘苏家,苏某向宁某支付结婚彩礼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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