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述题】材料一: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5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4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材料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3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根据材料,结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谈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我的回答:
参考解析:(一)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提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法治建设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要求。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治理和国家权力要依法运行;法治政府是其主体;法治社会是二者的基础。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举措,它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治建设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决策又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决策,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法治的实质是控制权力,控制好行政权尤其是行政决策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人民利益。首先,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主要面向社会执行法律,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自由裁量权,也最容易侵犯人民权利。其次,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人民各项权利保障紧密相关。与此同时,国家公共权力的控制离不开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法治社会不断发育完善的过程。所以,健全和贯彻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有利于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三)具体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上看,公众参与强调决策者和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对话,促进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专家论证具有客观公正性,能避免产生不合理的甚至是错误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有助于事先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集体讨论决定能避免行政负责人专断和主观决策,确保行政决策遵循客观规律,作出科学决策。所以,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有利于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幸福安康。
2.【案例分析】【案情】
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一)
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白某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死并掩埋尸体。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二)
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往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匿。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三)
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四)
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3.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
4.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
我的回答:
参考解析:1.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
(2)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
3.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
(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
(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为20年。因在二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二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
(2)对于盗窃罪,2016年3月1日实施,追诉时效是5年,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