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28

一、单项选择题

1.  李某与朱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两人结婚。朱某意识到自己怀孕后,在考虑到刚刚工作压力比较大等因素后,未与李某商量,就自行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进而引起矛盾。据此,请问李某的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是:______

A.不论朱某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B.经法院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C.如朱某已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D.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B

[解析]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此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

2.  宗教在法律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下列关于法与宗教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宗教教义基本完全被法律吸收

B.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影响

C.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律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

D.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宗教政策的主流

正确答案:A

[解析] A选项错误,部分宗教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3.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列哪一项不符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______

A.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B.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C.公安机关紧急情况扣留犯罪嫌疑人存款

D.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正确答案:C

[解析] C选项错误。法无授权不可为。

4.  下列关于清末法制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议会,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B.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立法机构,相当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

C.《大理院编制法》是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D.《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廷仿效德国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正确答案:C

[解析] 谘议局不是地方议会,仅仅是地方咨询机构而已,故A项错误。资政院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且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故资政院仅为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故B项错误。《法院编制法》是仿效日本制定,而非仿效德国制定,故D项错误。

5.  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丙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乙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妻妹尚小林,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林受伤,尚小林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乙国商店认为约翰购买商品时表现异常,主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该交易无效,且该案的时效已过。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______

A.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

B.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法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C.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法院地法

D.该案的产品责任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B

[解析] A错,B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C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D错,依该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D错,只能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是不对的,因为还有其他的情况。

6.  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司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

正确答案:C

[解析] 考查公司的能力。A选项错误,解散须注销方能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选项错误,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而在登记前即具有对内效力。D选项错误,公司的对外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C选项正确,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7.  “礼有差等”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定特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礼不上庶人,刑不下大夫”

C.“礼不及庶人,刑不及大夫”

D.“礼不罚庶人,刑不罚大夫”

正确答案:A

[解析] 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此时期存在“礼刑”对应关系的表达,至战国以降,随着法家的形成,而有“儒法”对应的表达,并不存在今人所谓的“礼法”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8.  2015年12月,甲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常被狱友欺负。一次,无故又被一狱友扇耳光,甲被激怒,将对方打成轻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对其应以“先减后并”的方式数罪并罚

B.甲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甲故意犯罪,但情节并不恶劣,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D.甲故意犯罪,应重新计算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正确答案:B

[解析] 死缓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死缓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过失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那么,对与此相比情形更重的死缓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新罪的情形,就更应数罪并罚。并且,死缓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则对与此相比情形更重的死缓犯在刑罚执行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28.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28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