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
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人个人账户
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正确答案:ACD
[考点]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故A项正确。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不是“记入个人账户”。故B项错误。
《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C、D项正确。
2. 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语”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正确答案:BCD
[考点] 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资格;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析]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题中,乙公司是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权人甲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故A项正确。
《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据此,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并非无效。故B项错误。既然许可合同仍有效,那么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丙公司,也无须转付丁公司。故C、D项错误。
3.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______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正确答案:D
[考点] 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解析] A项中,甲虽在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佳普”二字,但使用的目的在于描述甲所提供之服务的功能、特点,不属于对佳普公司“佳普”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即使用的目的不在于表明服务的来源),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A项不当选。
B项中,乙在其制造出售的“金兴”牌墨盒上使用“佳普”字样,目的在于说明、描述自己所提供墨盒产品的用途,不属于对“佳普”的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B项不当选。
C项中,丙在打印机上使用“佳普”字样的行为属于说明、描述性使用,目的在于介绍自己制造出售的打印机使用的是“佳普公司制造的墨盒”,这一行为不属于对“佳普”的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C项不当选.
D项中,丁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墨盒)上,使用与佳普公司注册商标“佳普”相同的标记,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1项,推定相关公众容易发生混淆,构成对佳普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D项当选。
4. 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______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CD
[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终局裁决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既可以协商,又可以调解,还可以仲裁。故A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劳动者不应向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故B项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故C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
5. 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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