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
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
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正确答案:D
[考点] 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为未来作规定”的意思是着眼于未来,它说的是立法的前瞻性,这并不等于“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为过去作判决”的意思是法官的判决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它说的是司法的被动性,这并不等于“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故A项错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但法律未必是旧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故B项错误。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溯及既往。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因为不能用明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今天的行为,也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如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放C项错误。
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法官在裁判时仍然要依据当下有效的“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来进行认定。故D项正确。
2. 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
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
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
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
正确答案:D
[考点] 宪法典的结构;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解析] 所谓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从形式上看,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尽相同。故A项错误。
附则的效力通常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但我国宪法没有规定附则。故B项错误。
很多国家的宪法序言比较简短,不可能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渚方面的原则,它是宪法精神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标志;国家机构等。故C项错误。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
3.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正确答案:ACD
[考点] 立法权限;立法程序
[解析] 《立法法》第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故A项正确。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故B项错误。
《立法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项正确。
《立法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故D项正确。
4.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______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正确答案:BC
[考点] 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道德
[解析] 《法官法》第24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仅规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管辖区内办案,法官要回避。对其他亲属不需要回避。故A项不当选。
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高某跟帖的行为干涉了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故B项当选。
《刑诉解释》第306条规定:“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李律师当庭发表微博属于违法行为,审判长应当表态。故C项当选。
关于公证员的回避,《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员与董事长系大学同学,其行为并无不当。故D项不当选。
5. 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
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
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监督的内容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故A项正确。
《监督法》第9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故B项正确。
《监督法》第35条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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