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就某种自拍杆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15年3月5日公布,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2016年1月5日授权公告。乙于2015年5月7日开始生产销售该种自拍杆。甲于2015年7月15日发现后要求乙支付费用,乙未予理睬。2016年3月10日,乙将2016年1月4日所生产的自拍杆卖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仅乙的自拍杆同时落入申请公开及授权公告的权利范围,才需向甲支付适当费用
B.甲要求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7月15日起算
C.若乙的自拍杆落入授权公告的权利范围,则其2016年3月10日的销售构成侵权
D.乙为先用权人,不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A
[考点] 发明专利的审批、专利侵权行为
[解析]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与专利权侵权行为之间常发生混淆,本题以此为切入点,考查考生对这两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有一定难度,对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一方面,考生需要注意时间节点,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时;另一方面,考生需要掌握临时保护的具体措施,是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费用不是损害赔偿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与专利权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辨常发生混淆,考生需要严格区分二者。先用权抗辨要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就是时间点不同。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人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据此,只有乙的自拍杆同时落入申请公开和授权公告的权利范围,才属于实施该发明,需支付适当费用。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发明专利权人适当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专利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发明专利权人适当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二:(1)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2)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于2015年7月15日发现,属于在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已经知道的情形,诉讼时效应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选项B错误。
选项C同样考查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18条第3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构成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必须满足“双落入”。本题中,若乙的自拍杆满足“双落入”,乙支付或承诺支付适当费用仍可销售而不构成侵权。若不满足“双落入”,则甲无权要求临时期的保护,乙销售自然也不侵权。概言之,乙在甲专利授权之后的销售行为并非必然侵权。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75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项是关于先用权的抗辩,据此,先用权抗辩需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实施或准备实施技术方案,而本题中乙的实施是在专利申请日后,不享有先用权。选项D错误。
2. 袁某伙同他人将石某绑架至一处废弃的烂尾楼中,并立即给石某亲属打电话勒索30万元现金,之后将石某身上的手链、项链、戒指等取走。关于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符合法条竞合,应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罚
B.应以绑架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C.应以绑架罪既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D.成立想象竞合,应以绑架罪既遂和抢劫罪从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D
[考点] 绑架罪、抢劫罪
[解析] 本题一方面考查考生对于绑架罪犯罪构成的理解程度,另一方面考查考生对于绑架过程中伴随有强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掌握。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第一,绑架罪中的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不要求客观必须实现,这会影响既遂的时点;第二,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财物的处理,如果行为人没有另行使用绑架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劫取财物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要以绑架罪和抢劫罪从一重罪论处。
选项分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因此,从被绑者身上取财的行为显然已经不能被绑架罪所包容评价,如果仅定绑架罪,便会导致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不足,而且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不符合法条竞合中的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触犯数罪的本质。A项错误。
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绑架的当时具有这个目的,无论客观上实现与否,一旦行为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便成立绑架罪既遂。这也是往年考题的立场。袁某已经以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并且还向被害人亲属打了勒索电话,应是绑架罪既遂。B项错误。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数个行为,就抢劫来说,应该存在暴力压制反抗后取财,但本题中作为抢劫的暴力手段行为又是绑架行为,因此不能评价为数罪,否则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便被评价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基于事实的原因产生的竞合,属于想象竞合。D项正确。
3. 下列哪一事实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______
A.甲不知目的地具体位置,村民为乙指路错误,甲车辆绕行多耗油数升
B.甲被确诊为某传染性病毒疑似患者,乙社区对其依法进行强制隔离
C.甲开车免费搭乘乙上班,抵达后乙为表示感谢答应请甲吃饭
D.甲开车免费搭乘乙上班,甲驾驶不慎致乙受伤
正确答案:D
[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属于民法的基础性考点,在法考中偶尔出现,且考查难度通常不大。解答本题时考生可以遵循两步走的思考路径:(1)区分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确认哪些事实是不受法律调整的,熟悉不属于法律调整的一些典型例子;(2)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受法律调整的事实,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哪些是属于民法调整的,哪些是属于其他法律部门如行政法调整的。
选项分析:
情谊行为由于当事人之间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情谊行为原则上是不受法律调整的。典型的情谊行为包括约定请人吃饭、搭便车、看电影、为人指路等,当事人之间并无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其相关行为或者约定,不受法律调整,自然也不受民法调整。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指路情形是典型的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因此,即使路指错了多花费了一定成本,也不受法律调整。选项A并未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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