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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54

一、单项选择题

1.  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应杜绝与律师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官、检察官应当完全禁止之列?______

A.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

B.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C.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D.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C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是2022年法考大纲新增法律法规,本题以此为依据,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行为进行综合考查。为增加难度,考查着眼点很细致,考生应辨别哪些行为绝对禁止、哪些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实施。若想正确解题,除了细致把握《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之外,还可运用生活常识辅助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5项规定,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选项A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可以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选项B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3项规定,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选项C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为正确答案。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1项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办案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选项D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2.  T市N区的甲公司与T市H区的乙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因合同效力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的B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T市H区法院起诉。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B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B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乙公司答辩称,如买卖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亦应无效,遂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甲公司则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有效

B.乙公司应向T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C.若买卖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亦应无效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D

[考点]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解析] 本题以“既约定仲裁委员会又约定管辖法院”的特殊情形为切入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主体、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等知识点进行综合考查。题目虽考查范围广,但均有明确的解题依据,难度不高。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除了但书条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两公司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选项A错误。

《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乙公司可向T市或B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B错误。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选项C错误。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B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是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当事人分别向两者提出确认申请,应由法院作出裁定。选项D正确。

3.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人格权编”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可以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以“法无授权不可为”随意开展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

B.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做出回应,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

C.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规定,应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D.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正确答案:A

[考点] 推进科学立法、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解析]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上述规定对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了回应。该题主要围绕现代科技发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了“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个干扰项一考生答题时要抓住关键词,结合相关理论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A选项是干扰项。“法无授权不可为”出自西方法谚,其后半句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两句话出自一句法谚,但是其针对的主体却不同。“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这是因为国家公权力有监狱、警察、法院等国家强制力及其组织机构作为支撑,公民个体及其权利在公权力面前处于弱势。为了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随意侵犯,国家机关必须谨慎运用手中的权力,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不禁止即自由”则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指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不禁则许”是“权利推定”的依据。有关机构和个人开展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是私法主体的行为,题干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其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为名展开活动。A选项错误。

科学立法强调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和减少失误,提高立法效益。《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基因编辑婴儿”等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随着现代生物科学技术发展,技术的滥用产生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有损人格尊严,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污染整个人类的基因库,所以技术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上进行适当规制。题干中的规定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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