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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60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公务员的试用期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新录用人员甲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通知不予录用

B.新录用人员乙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被通知进行初任培训

C.聘任制公务员丙与机关签订了试用期为14个月的聘任合同

D.公务员工晋升领导职务时按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正确答案:D

[考点] 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录用)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一道综合性题目,内容涉及取消录用与不予录用的区别、公务员初任培训发生的时间、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限以及晋升领导职务按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等。试题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对《公务员法》相关知识点有熟练的把握,且有区分意识。

选项分析:

《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据此可知,取消录用发生在录用程序之后,是在试用期间考察之后作出的决定;相对而言,不予录用则发生在录用程序之前,直接确定报考人员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标准或条件。A选项的说法错误。

《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据此,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B选项的说法错误。

《公务员法》第103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据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据此可知,D选项的说法正确。

2.  甲区的赵某雇请乙区的陈某为其砍伐杉木,约定砍伐完毕后,赵某一次性付清用工款。陈某完成砍伐任务后,赵某声称杉木亏本,拖延支付用工款。经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关于本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应由赵某和陈某本人共同提出申请

B.应向丙区法院提出申请

C.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D.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

正确答案:D

[考点]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民事裁定的效力

[解析]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调整。本题对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法院、申请主体、申请形式予以考查,为增加难度,还涉及既判力的适用对象。本题前三个选项均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考查着眼点很细致,这体现了诉讼法试题的命题特色。法考复习应注意“细节决定成败”,对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及易混淆情节应把握到位。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据此,申请调解司法确认并非只能由本人申请,亦可由代理人共同申请,选项A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项规定,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甲区、乙区以及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丙区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选项B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并非只能书面申请,选项C错误,不当选。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所具有的确定效力,可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生效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据此,既判力的适用对象是生效判决,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选项D正确,当选。

3.  根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修改后发回

B.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D.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正确答案:C

[考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制度。四个选项分别涉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之关系,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司法审判中遇到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问题的处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条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候选资格。这种命题风格沿袭了近年来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试题通常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三个知识点结合在一起一并进行考查的路子。正确解答此题,需要考生对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非常熟悉。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权之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作了相同规定。因此,A选项中“可将有关法律修改后发回”的表述存在错误。

B选项考查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司法审判中遇到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问题的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第3款作了相同规定。B选项将法律规定的“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偷换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存在错误。

C选项考查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作了相同规定。因此,C选项的陈述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正确。

D选项为干扰项,该选项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候选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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