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应杜绝与律师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官、检察官应当完全禁止之列?______
A.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
B.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C.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D.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
正确答案:C
[考点] 司法公正
[解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是2022年法考大纲新增法律法规,本题以此为依据,对司法人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行为进行综合考查。为增加难度,考查着眼点很细致,考生应辨别哪些行为绝对禁止、哪些行为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实施。若想正确解题,除了细致把握《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之外,还可运用生活常识辅助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5项规定,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研讨会。选项A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可以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选项B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3项规定,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据此,法官、检察官不得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选项C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为正确答案。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第3条第1项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据此,法官、检察官因办案需要且经过批准,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接触代理、辩护律师。选项D不属于完全禁止的行为,不应选。
2. 关于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总称,由六部法典构成
B.《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之后,不再将习惯和法理作为判案依据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
正确答案:D
[考点] “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
[解析] 本题考查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四个选项分别涉及“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中华民国民法》以及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三个宪法性文件。本题在设计A、B、C选项时故意变乱了有关历史事实,以考查考生对该知识点掌握的精准程度。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六法全书”与判例解释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起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汇编通称“六法全书”(一说民、商法合一,加行政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总称。在词源上来自法、日等国的“六法”原指六部法典的汇编,但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不限于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单行法规和特别法规。选项A采取了“白加黑”的表述方式,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
B选项考查《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典。在继承清末、北洋军阀政府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日等国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本着民、商合一原则,并结合传统习惯,分期编订而成。《中华民国民法》第1编“总则”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肯定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是《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之一。B选项的陈述,看似语言上符合逻辑,实与历史事实不符,内容错误。
C选项考查陕甘宁边区的“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该纲领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保障抗战,加强团结;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纲领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因此,确立“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而非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选项采用了惯用的“偷梁换柱”之计。C选项内容错误。
D选项考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大纲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政策。该大纲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D选项内容正确,为当选项。
3. 陈某向甲公司转让股权并取得收入,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未申报,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申报少了。陈某所在地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公司应扣而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税务局有权向陈某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B.税务局对陈某少缴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
C.如陈某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如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
正确答案:B
[考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法律责任)
[解析] 在财税法的历年考题中,《税收征收管理法》考得较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法律责任相关知识融合在一道试题中,是最常见的“套路”,本题所考查的税款征收、法律责任过去也曾考过,但本题切入的具体知识点有所区别,考查得更为精细,并加大了难度。
选项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局对纳税人陈某有权追缴税款和滞纳金。A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3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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