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1.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正确答案:D
[考点] 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律解释的运用;法律解释的位阶
[解析] 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入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称为学理解释,一般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题中李某作为个人对法律进行解释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非正式解释。故A项正确。
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其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解释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文义解释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抠字眼”,李某采取的正是文义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利用逻辑中的矛盾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的解释方法。其关键点在于“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法官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符合体系解释。故C项正确。
法律解释有6种解释方法,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但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究竟哪一种解释方法占优,往往取决于结果本身的重要性。故D项错误。
2. 佳美有限公司因为股东间矛盾重重,已经连续5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陈某和潘某分别持股5%,均希望转让股权离开公司,却无人购买。下列能解决这种困境的做法是:______
A.请求公司按照合意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对股东会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C.将其出资取回,退出公司
D.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AD
[考点]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考生应当熟练记忆股东请求回购股权、股东代位诉讼以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具体规定,避免混淆知识点。这三种情形是考点里面的重中之重,务必要掌握。考生只要能准确认定题干中情形,则可迎刃而解。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5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1项即为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选项A当选。
B选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佳美有限公司连续5年无法召开股东会,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选项B不选。
C选项考查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佳美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陈某和潘某在出资后,仅持有佳美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的财产归属佳美公司所有,故选项C不选。
D选项考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佳美有限公司因为股东间矛盾重重,已经连续5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陈某和潘某合计持股达10%,则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选项D正确。
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出租人,乙公司为承租人,甲公司购买设备后将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约定租期5年。在租赁合同履行到第3年时,租赁设备因不可抗力毁损,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经评估,设备毁损时(经折旧后)的价值为1000万元。关于两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若两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继续按照约定支付剩余2年的租金
B.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请求乙公司继续按照约定支付剩余2年的租金
C.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请求乙公司向自己补偿标的物残值1000万元,但不能同时请求乙公司继续按照约定支付剩余2年的租金
D.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继续按照约定支付剩余2年的租金,但乙公司有义务向甲公司补偿1000万元
正确答案:ACD
[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
[解析] 本题围绕融资租赁合同展开,考查租金风险、租赁物毁损、灭失、折价补偿以及合同解除等知识点,考查知识点较为细致,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对《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有全面的掌握。
选项分析:
四个选项都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可以先一并分析。《民法典》第754条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则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据此,甲、乙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四个选项前半句关于合同解除的判断都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对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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