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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84

一、单项选择题

1.  魏某因与曹某发生口角,便起意杀害曹某,遂持木棍猛击其头部,在认为曹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将其丢入数公里外的水库中,后经法医鉴定曹某是溺亡。关于魏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C.属于事前的故意,主流观点认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C

[考点] 因果关系错误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有关因果关系错误的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结果的提前实现这三个概念的理解,考生如果没记住三个概念,非常容易做错。

选项分析: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预设来实现的情形。如甲为了让乙被淹死,将乙从高处推下桥,结果乙的头部不慎撞上桥墩致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中,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显然,魏某存在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不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A项错误。

结果的提前实现,又称为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目的打算通过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希望通过第二个行为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事实上危害结果由前一阶段行为造成。B项错误。

事前的故意,又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侵害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又实施了另一行为,事实上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是后一行为所造成的。一般认为,在事前的故意的场合,如果前行为特别危险,后行为的介入在经验上也不算异常,即前行为和后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就可以认为结果发生是由前行为引起,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无关紧要,成立相应故意犯罪的既遂。魏某前后两个阶段的行为均具有致死可能性,并且后一阶段的抛尸湮灭罪证在一般杀人犯罪中也并非罕见介入因素,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项正确。

一般认为,因果关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D项错误。

2.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形成了比较规范的重案会审体制。关于清代会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B.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C.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后,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其中的“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受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D.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正确答案:B

[考点] 清代会审

[解析] 本题考查明清会审制度中的清代会审,四个选项围绕秋审、朝审和热审的审理对象、审理时间、审理机关及处置方式等多个知识点而展开。本题在选项中采取“掉包计”“掺沙子”埋设了多个地雷。由于本题涉及的具体知识点比较多,且选项之表述具有诱导性,难度较高。复习不到位且审题不严的考生很容易掉进陷阱。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秋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在每年秋天举行。秋审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作国家大典,统治者非常重视,专门制定有《秋审条款》。A选项将参加秋审的官员概括为“三法司”与史实不符,内容错误。

B选项考查“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B选项内容正确,为当选项。

C选项是重点干扰项。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后,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其一“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予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一般来说,这四种处理方式,多数考生都能掌握。尤其是“留养承祀”,其名称较为特殊,考生基本上都能记住。本题恰恰利用这种情况,在“留养承祀”适用的情形中“掺沙子”,加进了“受害人”,将“留养承祀”的适用对象由“被告人”悄无声息地置换为“受害人”,且这种置换表面上很符合情理,从而大幅提高了该选项的判断难度。考生若非心细如发,很难发现其中的错误。

D选项考查“热审”。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本题将热审适用的“笞杖刑案件”置换为“死刑案件”,与题干中的“重案会审”表面上非常契合,从而很容易误导考生作出错误判断。

3.  王某为嘉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王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在王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王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王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正确答案:B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相比之下,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因此B项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因此A项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王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王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因此C项错误。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出资证明书不可以变现流通,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而股票具有流通性,属于有价证券。因此D项错误。

4.  中国、甲国、乙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乙国仲裁,A公司胜诉。因B公司在我国境内有资产,A公司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B公司则提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请求。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乙国仲裁中仲裁员枉法裁判,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B.如果该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C.如果该裁决违反中国公共秩序,可撤销该裁决

D.如果该中级人民法院拟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可直接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D

[考点]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合作日益增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承认及执行机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理由等法律规定很完善,内容也很具体,可考查的点很多。考生无论从应考的角度还是未来应用的角度都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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