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项选择题】2017年11月20日,甲、乙约定:由甲提供布料,乙为甲加工西服一套,加工费1000元。乙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交付西装。此后,乙因承接的工作繁重,就将主要工作交给信誉良好的丙。甲对此并不知情。2018年3月31日,乙将西服交付予甲,甲发现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应当在2017年11月20日支付1000元的加工费
B. 乙未经甲同意将工作交由丙完成,即使丙的信誉良好,甲也有权解除合同
C. 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D. 因为西服不符合约定的款式要求,故甲有权要求丙进行修改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782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故选项A错误。
依据《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依据《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单项选择题】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B. 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C.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
D. 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778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若幸福大酒店逾期不履行,艺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艺美公司并未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协助义务,无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与艺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故艺美公司无权再请求幸福大酒店履行验收及协助安装的合同义务,故D选项错误。
3.【单项选择题】甲工厂与乙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承建该办公楼。此后,乙经过甲的同意,将装修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丙。办公楼盖好后,尚未竣工验收,因厂庆需要,甲擅自使用该办公楼办公。厂庆结束后,甲发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 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 对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 若因装修导致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甲仍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竣工验收之前,甲擅自使用的,除非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否则,甲无权就工程质量对乙、丙主张违约责任。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
6.【多项选择题】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 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如果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甲可以以乙、丙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D. 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问题。 《民法典》第791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公司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构成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
《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亦适用于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正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故选项C正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3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是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不是“可以”。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7.【多项选择题】刘某将一块玉石原料送到王某处进行玉石摆件加工,加工过程中,刘某指示王某修改摆件的造型,王某表示反对,刘某遂作罢。后王某认为摆件的底部加上雕花更显雅致,便自行做了该调整。就此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某作为定作人,有权指示王某修改摆件造型的行为,且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B. 王某自行为摆件的底部加上雕花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刘某得以直接解除合同
C. 王某自行为摆件的底部加上雕花的行为,为违约行为,给刘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D. 刘某有权指示王某修改摆件造型的行为,因此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正确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但承揽人不享有任意变更权。根据《民法典》第777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依《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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