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案情】
张三与李晓婚后育有二子,长子甲,次子乙。2013年,甲娶妻李某,并于2015年生有一子小贾。甲于2016年5月遇车祸身亡。张三因伤心过度于2016年6月病故,留有与李晓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张三去世后,李晓随大儿媳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乙使用。
2016年11月,乙与赵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赵某。母亲李晓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反对,后因乙答应取得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二人遂表示同意。乙遂与赵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赵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0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赵某获得房屋后,又与曹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曹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前,赵某又与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不知房屋已出卖的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尚未支付房款。
2017年5月,赵某应向乙支付70万元的购房余款,但此时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经查,赵某有一笔可向陈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0万元,因赵某与陈某系亲戚,赵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陈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赵某曾于2017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医药费20万元。因肇事司机系赵某多年好友,赵某一直未向司机提出医药费的赔偿请求。
【问题】
1.张三去世后留有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乙与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刘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为什么?
4,曹某是否可以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取得该房屋,为什么?
5,如乙向法院请求撤销赵某放弃陈某支付货款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6,如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20万元医药费的代位权之诉,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解析:1.李晓、乙和小贾。其中李晓4间、乙和小贾各1间。因为该6间房屋属于张三和李晓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3间属于妻子李晓,剩余3间由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李晓和乙,由于甲先于张三死亡,孙子代位继承。因此,余下3间房屋李晓、乙和小贾应各分得1间。
2.有效。因为有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本题中,乙经过李晓和李某(小贾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将房屋出售给赵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不构成。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本题中,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刘某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非善意取得。
4.不可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赵某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法律上不能履行,因此,曹某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5.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乙可以基于赵某放弃其对陈某的到期债权而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6.不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赵某对肇事司机的20万元医药费请求权属于专属性债权,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2.【案例分析】【案情】
2017年6月1日,富海电子元器件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与鼎新外贸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购销合同。合同订立时,因国际市场物价不稳,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7年11月。
10月20日,鼎新公司电话告知富海公司:“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富海公司接到电话后,随即向鼎新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鼎新公司当时未提出异议。
11月10日,鼎新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富海公司所在地的北京西火车站。富海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后吃了一惊,没想到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租赁仓库存放。后来富海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鼎新公司又来电,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富海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鼎新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要求鼎新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鼎新公司则以富海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富海公司支付违约金。
【问题】
1.鼎新公司是否需要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
2.该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鼎新公司要求富海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4.假设富海公司与鼎新公司订立合同后,鼎新公司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5.假设货物运到后,富海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电告鼎新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1/3,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6.假设富海公司与鼎新公司签订合同时,鼎新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富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发现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富海公司发现该批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富海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为什么?
参考解析:1.不需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01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岀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因为富海公司和鼎新公司约定的交货时间为期限(11月),故鼎新公司可以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货。
2.应按每件100元定价。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26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510条、第511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题中,10月20日,鼎新公司电话告知富海公司:“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富海公司接到电话后,随即向鼎新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鼎新公司当时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
3.不合法。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可知,适用违约金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
4.富海公司。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0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03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富海公司与鼎新公司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鼎新公司将货物交承运人后,货物视为已交付,标的物风险已转移于买受人富海公司。
5.鼎新公司。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有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36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案例分析】【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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