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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1.【案例分析】【案情】:

甲市A区的安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安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安某,要求安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安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安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安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安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安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败诉,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安某5000元,而安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

【问题】: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安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5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

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安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

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

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案例分析】【案情】

甲村20户村民均在村内自建鱼塘养鱼,鱼塘水引自于流经该村的绿堤河。2012年8月23日,村民乙发现绿堤河水质变坏,致使自己的鱼塘内大小鱼类全部死亡。后村民乙发现,A公司自2011年8月开始陆续向河内排污,正是由于A公司的排污行为,导致污水通过上述河流流入乙所承包的鱼塘,造成鱼虾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与A公司协商未果之后,乙将A公司诉至某市某区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乙因此次水质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判定A公司存在排污行为,且是导致鱼虾死亡的主要原因,赔偿乙38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A公司对绿堤河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某市环保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A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

1.若甲村其他19户村民起诉A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关于本案,应如何推选诉讼代表人?

2.A公司能否以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法院若裁定再审应适用什么程序?

3.A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可否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简要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受理环保局的起诉后,其他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能否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处理?

5.本案法院受理了环保局的起诉后,甲村的19户村民可否向法院申请参加该公益诉讼?

6.若相关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某市检察院能否提起公益诉讼?需要遵循什么流程?

参考解析: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应先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现为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对于鉴定意见未经质证的事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案是二审终审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向高院申请,高院裁定再审或者指令再审,均需要适用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4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不能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可以。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5.19户村民不能参加到公益诉讼中,因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公民无法成为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解决。

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6,某市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该案是涉及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检察院可以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提起诉讼前,检察院应先予以公告,公告30日期满后,仍没有相关组织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例分析】【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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