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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分类模拟131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三者不能同时采取

C.初步调查标志着反倾销调查的正式开始

D.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正确答案:B

[解析] 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不要求是唯一原因,故A项错误。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其中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含担保提供人)都是进口经营者,而价格承诺是出口经营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三者不能同时采取。故B项正确。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立案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反倾销调查的正式开始。故C项错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予以公布,海关负责征收。可见,并不是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2.  张大妈听说圣豪商场最近在搞促销活动,于是一大早就在商场门口排队等候。上午9点,商场准时开门,张大妈率先冲进去,因地面湿滑,张大妈一下子摔倒在地,见当时没有什么不良反应,张大妈继续抢购。在买衣服时,张大妈和另一名妇女为了抢购一件衣服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正在一旁值班的保安未上前制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若后来张大妈发现因滑倒而造成膝盖肿胀,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来承担

B.若张大妈被该妇女打伤,则张大妈只能要求该妇女承担赔偿责任

C.若张大妈被该妇女打伤,则张大妈可以直接找商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D.若张大妈被该妇女打伤,则张大妈必须先找该妇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该妇女无法找到或无力赔偿时,才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 安保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因安保义务人自身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安保义务人应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安保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责任的承担有严格的顺序先后。

本案中,若张大妈发现是因滑倒而造成的膝盖肿胀,则商场应承担因自身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此,A项不正确,不当选。

若张大妈被该妇女打伤,则属于第三人侵权,此时因商场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具体操作上,张大妈应先找该妇女主张侵权责任,当该妇女无法找到或无力赔偿时,张大妈才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B项不正确,不当选;C项不正确,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D。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B.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有权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应当准许

C.对民事裁定进行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0日,且不可延长

D.对于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当事人认为有错,可以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出,A选项正确;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有权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可以准许,非应当,B选项错误;民事裁定的二审可以延长,要经过院长批准,C选项错误;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适用再审,D选项错误。

4.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为了通行方便,与戊达成从其后花园经过的协议,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D.齐某与田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之后,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权利的类型和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及内容相互排斥的两个他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A选项是侵权之债,是债权的一种,不具有排他性,故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选项丙是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通行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故B选项正确。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时效消灭抗辩权。C选项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诉讼时效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已过而权利人未行使形成权的,则该权利消灭。D选项齐某与田某约定的一个月期间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由于解除权为形成权,因此,对田某行使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一个月期间为除此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选项正确。

5.  甲向乙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3年,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丁作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二人均未约定保证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

B.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C.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

D.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甲或丙追偿

正确答案:D

[考点] 保证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丙、丁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份额,故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2年,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故A、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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