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1. 汤姆具有美国国籍,在挪威有其原始住所,自2000年起汤姆与家人常住英国。2010年1月1日起,汤姆受雇于意大利公司,并被劳务派遣到中国北京工作。2010年6月,汤姆与中国公民邓小迪女士结婚并定居天津,每日开车到北京工作。2013年6月,汤姆到意大利就医,2013年12月汤姆又到北京工作,与中国乙公司就位于北京的不动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案件不是涉外民事关系
B.2013年1月,汤姆的经常居所地是天津
C.2013年6月,汤姆的经常居所地是意大利
D.2013年12月,汤姆的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正确答案:B
[考点] 自然人
[解析] 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汤姆的经常居所地是天津,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2. 2014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当日,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1月3日,甲又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甲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先后与丙、丁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11月15日,甲再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次年4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无力偿还。乙、丙、丁、戊均欲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该汽车上各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以同一辆汽车作为标的物进行了4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进行登记,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实现,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因此,A项、B项、C项均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D。
3. 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应作为配备领导成员的依据
B.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应依法报县人大备案
C.确因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现有违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自行改正即可
正确答案:A
[考点]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解析]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应依法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B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滥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故C项说法错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发现有违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故D选项错误。
4.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 ①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b)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d)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②乙委托丁照看小孩,乙、丁间成立了委托合同,丙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丁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小孩,致使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丁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丁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丁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故B选项错误。③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题目交代: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5. 甲开发商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以下说法何者正确?______
A.如果甲到期不向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乙的胜诉判决生效,即可取得所买房屋的所有权
B.如果甲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则甲丙买卖合同无效,故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
C.如果甲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则甲丙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
D.如果甲乙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之前,预告登记继续有效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①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据此,A项中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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