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赵某欠丁某的10万元已届期,但赵某无力清偿。某日,丁某得知赵某要出卖自己的二手车,但因该车曾被水浸泡而难以找到买主。此时,丁某找到林某,极力劝说林某购买赵某的二手车,以便要回借款。丁某曾向林某许诺该车没有任何问题,但赵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林某觉得其中可能有猫腻,故拒绝购买。后丁某以揭发林某嫖娼一事相要挟,迫使林某与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赵某亦不知丁某胁迫一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若林某因丁某的欺诈而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则林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B.林某无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C.林某有权向丁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D.林某有权向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当第三人实施欺诈时,只有当表意相对人为恶意时,表意人(受欺诈方)才可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若表意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受欺诈方)无权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丁某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赵某和林某而言,为第三人;若该买卖合同因丁某的欺诈而签订,则林某能否撤销取决于赵某是否知道丁某实施欺诈行为;而题干中已经交代,赵某对丁某欺诈一事并不知情;因此,林某无权以丁某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在发生第三人胁迫时,不管对方知不知情,受胁迫方均享有撤销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行为中的受胁迫方在行使撤销权时,要遵循相对性原理,即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本案中,赵某和林某的买卖合同是因第三人丁某的胁迫而签订的,虽然赵某对丁某胁迫一事并不知情,但是这并不影响林某对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D。
2. 神正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经营难以为继。2009年11月1日,其法定代表人李四以个人名义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借期6年: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条款,王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李四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神正公司的生产经营。借期届满后,张三一直未向李四主张过债权。2018年11月2日,张三将该债权转让给马六,并于当日通知了李四。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因借款合同上有王五的签字,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B.2018年11月2日前,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与神正公司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C.李四与马六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11月2日中断
D.若李四向马六清偿了该笔借款,则马六会构成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B
[解析]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的情况下,他人仅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尚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本案中,因张三和李四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条款,故王五仅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进而王五也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
《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四作为神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的名义向张三借款并用于神正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与神正公司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因此,B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债权转让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那么就不可能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故自2018年11月2日起,即使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债务人,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再发生中断。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可知,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的权利也依然存在;若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则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权利人有权受领且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虽然马六受让的是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依然是存在的,故马六受领李四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B。
3.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某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该文共分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某、宋学义之子宋某认为该文以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某、宋某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A.洪某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利益
B.公益诉讼主体有权以洪某侵害“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起诉洪某
C.“狼牙山五壮士”的曾孙子女有权以洪某侵害其曾祖父的名誉为由起诉洪某
D.葛某、宋某应举证洪某存在过错以及洪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可知,一旦自然人死亡,即丧失了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但是,死者的“人格利益”依然受到保护。本案中,“狼牙山五壮士”系享誉中华的抗战烈士,故其不再具备享有名誉权的资格,但是其名誉利益依然受到民法的保护。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侵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问题来了,谁有资格起诉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7条均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了近亲属之外,由于侵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亦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主体(如人民检察院)也有资格起诉。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前述分析,死者的近亲属不包括曾孙子女和外曾孙子女,故“狼牙山五壮士”的曾孙子女无权以洪某侵害其曾祖父的名誉为由起诉洪某。因此,C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理论中,我们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和特别侵权;一般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而言,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损害行为、原告有损害结果、被告有过错(过错推定除外)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洪某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系一般侵权,故葛某、宋某作为原告应举证洪某存在过错以及洪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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