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为了通行方便,与戊达成从其后花园经过的协议,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D.齐某与田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之后,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权利的类型和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及内容相互排斥的两个他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A选项是侵权之债,是债权的一种,不具有排他性,故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选项丙是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通行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故B选项正确。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时效消灭抗辩权。C选项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诉讼时效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已过而权利人未行使形成权的,则该权利消灭。D选项齐某与田某约定的一个月期间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由于解除权为形成权,因此,对田某行使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一个月期间为除此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选项正确。
2. 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6岁的甲将压岁钱200元送给身患绝症的表姐乙,此行为有效
B.甲与乙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你帮我将丙打成重伤,我就给你1万元作为酬谢。”此行为有效
C.甲对乙说:“若有一天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送你一部iPhone6。”此行为有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如甲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此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
正确答案:D
[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甲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其次,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B选项中“打成重伤”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中“太阳从西边出来”属于不可能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C选项亦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D选项中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故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 家住北京的张某夫妇乘坐某航班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夫妻双亡。张某夫妇生有二子,长子张顺已成年,次子张利刚刚年满6周岁。关于张利的监护人设定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应由张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张利的祖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C.应由张顺担任监护人
D.为张利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张利的原则,尊重张利的意愿
正确答案:C
[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据此可知,张利在其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应为监护人,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南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张利的祖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故D选项亦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4. 下列关于捐助法人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基金会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登记
B.捐助人有权决定捐助法人财产的处分
C.捐助法人的决定内容违法的,捐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D.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人章程的,只有捐助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正确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导致无效,所以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同时,决策机构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人章程时,主管机关也可以请求撤销。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捐助人捐助完毕且捐助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后,捐助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权,捐助人无权处分捐助法人的财产。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5. 刘寡妇于2017年1月12日溘然离去,留下一对玉手镯,其女儿张某作为刘寡妇唯一亲人在13日清理其遗物时才发现这一对手镯。张某于14日将手镯卖给侯某,但暂时借用三天,侯某表示同意。15日,张某又以合理价格将手镯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交付给陈某。16日,张某又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但谎称手镯暂借于陈某,愿将对陈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某,作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丁某欣然允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张某自13日方取得手镯的所有权
B.14日手镯的所有权归侯某
C.16日手镯的所有权归丁某
D.丁某可以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物权的变动规则。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故张某应该是12日取得手镯的所有权,而不是13日清理遗物的时候,故A选项错误。张某将手镯卖给侯某,但暂借用三天,属于占有改定,即张某由所有权人变为借用人,侯某成为所有权人,故B选项正确。张某将手镯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张某属于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处分,因此,陈某可以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而张某又卖给丁某,但是由于陈某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借用人,因此,即使丁某是善意的,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而丁某只能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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