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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317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正确答案:C

[考点]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同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因此,A选项所述体现了当事人的同等原则,而不是平等原则,故排除A。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并非所有民事案件事实都能适用自认,法院未必一定要根据自认进行事实认定,B选项错误,排除B。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之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仍然存在选择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确系处分原则的体现,C选项是正确的。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环保组织不是直接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此,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不符合支持起诉原则。故排除D。本题选C。本题中考生一方面要准确理解基本原则的含义,另一方面需要将基本原则与诉讼制度挂钩,真正实现基本原则指导民事诉讼的运行。

2.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______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D

[考点] 简易程序的起诉条件

[解析] 选项A不选,选项D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法律的规定可知,原告是否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是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的指向标。具体而言,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那么,法院不会裁定驳回;但是,原告如果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本题中,法院发现送达地址有误,且无法查证准确的地址,依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而非转入普通程序。故,A错误,选项D正确。选项B不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从题目所反映的信息来看,被告并未下落不明,故,法院不应当以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处理。选项C不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从法条的规定可知,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不应当作为法院裁定中止的缘由。故,选项C不正确。就简易程序而言,“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要件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考生要区分被告正确的地址和错误的地址,如果原告提供的地址是正确的,只是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时,法院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如果法院经过查证原告提供的地址是错误的,那么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地址的正确与错误,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其次,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原告提供的有关被告的地址是正确的,只是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才采取的送达方式之一。

3.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C

[考点] 诉的分类

[解析] 选项A错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客体为法律事实,故A说法错误,排除A。选项B错误: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确认与被告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故B说法也是错误的,排除B。选项C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因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正确。选项D错误: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因此,诉请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为变更之诉。故D说法也是错误的,排除D。(考试答案有争议,争议理由:变更之诉主旨在于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例如解除婚姻关系、变更抚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等。而在D选项中,只是在抚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仍然属于给付之诉,并非变更之诉)本题选C。变更之诉的判断并不应该以是否有具体的标的金额为标准,而应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旨在变更某种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4.  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C

[考点] 侵权纠纷中的适格当事人

[解析] 本案为侵权纠纷而非劳动合同纠纷,且该案为特殊侵权中的职务侵权,适格的当事人为承担替代责任的工作单位。选项A、B错误,不应选。因为该案件为职务侵权,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为接受派遣的工作单位苏拉公司。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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