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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396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C

2.  某街道办事处根据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以李某夫妇超计划生育子女为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0万元的决定。李某逾期不缴纳,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______

A.若李某夫妇不服起诉的,被告是某街道办事处和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C.某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有关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李某夫妇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D

[解析] 在本案,某街道办事处是受委托组织。故若起诉的,被告应当是委托行政机关(即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故A项错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是收费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故B项错误。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某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据此,D项正确。

注意:常说的“超生罚款”,其实在法律上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并非行政处罚、

3.  未成年被告人赵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内,应当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D.社区矫正机构

正确答案:A

[考点]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4.  刑森与浩和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和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燕六签订《投资合约》,约定刑森分五次向浩和公司投资1000万元;签约后2个月内,若刑森对浩和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有异议,则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签约5日后,刑森按期支付第一笔投资款200万元。后经刑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坐实浩和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问题。现刑森书面通知浩和公司终止合约,要求浩和公司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要求燕六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刑森单方面终止合约的权利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

B.浩和公司无权对刑森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

C.若刑森主张燕六的财产与浩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应由刑森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D.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新规定,浩和公司不必设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其监督机构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后的异议权、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的分配、监督机构的设置。

(1)《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据此可知,解除权是有行使期限的;该期限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即使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人也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本案中,刑森单方面终止合约的权利实质上为约定解除权,故其行使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因此,A选项正确。

(2)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在接到单方解除的通知后,若其对单方解除有异议,则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浩和公司在接到刑森单方面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后,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因此.B选项错误。

(3)《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另外,《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若债权人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刑森主张燕六的财产与浩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应由燕六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

(4)公司法人的必设监督机构。本案中,浩和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监督机构是其必设机构。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A。

5.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C

6.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正确答案:D

[解析] ①我国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其中合议制又分为由审判员组庭的单一式合议庭和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庭的混合式合议制(陪审制)。不同的程序类型,对应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包括:(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③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为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本题中,选项A的说法错误,因为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符合救济功能的要求。选项B的说法错误,再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也不能适用独任制。选项C的说法错误,因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适用合议制,而不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④选民资格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制,加之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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