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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397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哪一情形下,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A.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李某,由于对掌握的证据鉴定正在进行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B.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孕妇张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C.涉嫌抢劫的王某,公安机关并未查清王某的犯罪事实

D.涉嫌非法拘禁的赵某,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B

[考点]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133条的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故B项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B项。

2.  某上市公司在披露中期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A.该上市公司

B.该上市公司的监事张某

C.负责承销的某证券公司

D.出具证券投资意见的某咨询机构

正确答案:D

[解析]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故A、B、C三项不当选。证券咨询机构属于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信息、分析意见及预测的市场主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故D项当选。

3.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3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C.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有权在收到决定书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D

[解析] 《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据此,应为“七日”内说明情况,A项错误。

《高检规则(试行)》第5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据此,B项错误,应为“7日。”

《高检规则(试行)》第5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据此,对强制医疗决定不能抗诉,C项错误。

《高检规则(试行)》第5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D项正确。

4.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______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 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情形。《民法典》第473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有效成立。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  2018年1月1日,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3月1日,甲支付市场价5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支付10万元收养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5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到,甲无力还本付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

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

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

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的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D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 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本题中,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故乙不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甲与丙的汽车买卖合同价格合理,因此债权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错误。在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即必须是使债务人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才可以撤销;反之,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撤销。通常认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1)基于身份关系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者放弃;(2)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3)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4)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5)以不得扣押的财产为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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