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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12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长春甘某去深圳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深圳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本案由长春市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管辖

C.本案由大连市基层法院或长春市基层法院管辖

D.本案必须先申请甘某失踪,否则任何法院不得受理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C可以排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D选项可以排除,故本题答案应是B。

2.  关于证明标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证明标准是用来判断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事实程度的标准

B.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

C.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D.口头遗嘱和赠与事实的证明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正确答案:D

[考点] 证明标准

[解析] 证明标准是用来判断对待证事实需要证明达到何种程度的标准,而这种程度就是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需要证明达到的程度。A项正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B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D项错误。

3.  张某(男)和刘某(女)系夫妻,均有稳定工作,共有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张某沉迷网络直播,为打赏某主播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借款100万元,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毫不知情。后来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杨某欲实现其抵押权并要求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该房屋属于张某个人所有

B.刘某应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房屋抵押合同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应属无效

D.杨某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除外。张某举债用于打赏主播而非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夫妻之间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或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夫妻单方面将房屋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即使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虽然刘某并不知情,但抵押合同有效。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l5条的区分原则可知,我国物权法将物权设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设立的效力区别对待。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合同无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所以,杨某取得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  2017年12月8日,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成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李四不幸因病去世,李四之妻华晓文欲继承李四名下的股权,张三、王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关于继承问题,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李四之妻华晓文能够依法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

B.李四之妻华晓文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需要张三、王五一致同意

C.张三、王五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D.如公司章程规定继承时有优先购买权,则张三、王五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

[考点] 股东资格继承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C、D选项正确。

5.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在行政法上的制裁,关于行政处罚的陈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特别规定的除外

C.行为人同一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重适用的,罚款可以相互折抵,但刑期不能折抵

D.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不包括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

正确答案:C

[考点] 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追诉时效、治安处罚的种类

[解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符合本法规定。不当选。

行政处罚时效,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正确,不当选。

处罚的折抵,它是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重适用的折抵。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故C项中的罚金、刑期都可以折抵,故错误,当选。

治安处罚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故D项正确,不当选。

6.  宏瑞公司有由甲公司、乙公司、唐某、张某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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