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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1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正确答案:C

2.  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A.构成抢劫罪一罪

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3.  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李某因为经济困难向美国花旗银行借款。应花旗银行的要求,张某将位于北京的一辆兰博基尼跑车质押给花旗银行。张某用借来的款项在美国购买了美国甲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并在法国成功售出变现。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跑车的质押应该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B.李某和花旗银行不可以选择质押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C.李某和甲公司可以对该金融债券所涉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

D.如果该金融债券涉及我国金融安全,则只能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D

[考点] 物权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的法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这里的动产物权显然包括动产质权。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这个选项大家首先必须判断这辆跑车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权还是权利质权。显然,本题中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权的范畴。那当然就不能适用质权设立地法。A项的表述也就是错误的,本题中的定性是大家非常容易犯的错误。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示,动产物权(包括质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有价证券的物权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里不允许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选项D正确。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一)》的规定,两反(反倾销、反垄断)一保(劳动者权益保护)三安全(金融、环境、卫生)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D项中如果涉及金融安全则应适用中国法的表述是正确的。

4.  甲乙双方在诉前关于某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了一份账单,认定甲欠乙450万元,且甲乙双方已经签字,但甲没有履行,在诉讼时,甲不承认欠乙方钱。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不能反悔自认

B.不能用之前的协议作为自认

C.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不应仅以对账单作为定案证据

D.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正确答案:B

5.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具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甲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来,在迫于无奈时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对于这种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因此不能像制裁犯罪一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但是,对此情形的正当防卫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故A项正确,D项错误。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是在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本题情形中,因精神病人丙的袭击而使甲攻击,并不存在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故不是紧急避险,B项错误。

自救行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能够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而本题中甲的反击以致造成丙的重伤,可以认为是在侵害发生前做出的“防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并非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故C项错误,甲的行为不是自救。本题答案为A。

6.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A

[解析] ①选项A考查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当事人应当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但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本题中“始知”二字是题眼,徐某在开庭后才知道丙与被告之间的兄弟关系,因此可以在开庭后提出回避申请,选项A的说法正确。②选项B考查回避申请的法律效力,提出回避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在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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