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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30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进口某种产品,合同约定由卖方安排航空运输,在飞机降落时因承运人驾驶过失使货物受损。根据《华沙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航空运单是物权凭证

B.国际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C.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D.《华沙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

正确答案:A

[考点] 《华沙公约》

[解析]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但并非物权凭证。故A项错误,B项正确。《华沙公约》规定,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故C项正确。《华沙公约》规定,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故D项正确。

2.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D

[考点] 权利质权

[解析] 《民法典》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基于此项主债权存在的银行的保证权和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均将消灭,据此A项错误。《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据此C项错误。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行使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是个债权,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公司是质权人而切断丙公司基于债权而拥有的抗辩,据此D项正确。

3.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 滥用代理权的责任承担

[解析] 本题买卖合同中,唐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此间,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不存在无权代理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也非对甲公司进行欺诈,所以ABC项均错误。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由此产生的一些权益、责任都应归属于被代理人。所以,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谨慎、勤勉,尽可能使被代理人得到最大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被代理人应得的权益。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本题中,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此为明显的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必然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D项正确。

4.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起诉了金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正确答案:A

[考点] 签证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适用

[解析] 金某拿的是留学签证,当然不能打工,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A项正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B项错误。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不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案中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C项错误。该案与我国法院有实际联系,又不属于不方便法院,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D项错误。

5.  三峰公司因安宇公司未依约支付贷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依法向安宇公司发出支付令。安宇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向A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承认自己确实拖欠贷款,但主张已经与三峰公司协商会在3个月后支付。异议提出后6日,安宇公司发现三峰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又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称要追究三峰公司的违约责任,于是安宇公司向B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安宇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B.安宇公司已提出了诉讼,支付令失效

C.A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将案件移送B法院

D.安宇公司已依法提出了异议,支付令失效

正确答案:A

[考点] 支付令的异议

[解析] 《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本题中,安宇公司是向B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6.  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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