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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3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中学委托乙美术学院设计学校标志,双方约定该标志的著作权由甲中学享有。乙美术学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又委托丙美术馆设计,丙美术馆将该设计工作交给丁,丁没有时间设计便找戊完成设计该标志,但对该标志的著作权的归属均未再约定。后乙美术学院将戊的作品交给甲中学,甲中学十分满意。现各方对该标志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对此,著作权应归属于谁?______

A.甲中学

B.丙美术馆

C.丁

D.戊

正确答案:D

[考点] 委托作品

[解析]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有多次委托,除甲中学委托乙美术学院时对著作权归属有月底外,其他历次委托对著作权归属均没有约定,所以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受托人(创造人)戊享有。综上,D项正确。

2.  2017年12月8日,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成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李四不幸因病去世,李四之妻华晓文欲继承李四名下的股权,张三、王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关于继承问题,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李四之妻华晓文能够依法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

B.李四之妻华晓文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需要张三、王五一致同意

C.张三、王五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D.如公司章程规定继承时有优先购买权,则张三、王五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

[考点] 股东资格继承

[解析]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B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CD项正确。

3.  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D

[考点]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归属

[解析]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上述规定,ABC项表述均错误,D项正确。

4.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C

[考点]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解析]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C项正确,B项错误。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就生效了,这与一般的合同的生效并无不同。但权利的转移则非如此,权利的转移就如物权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一样需要登记,这是因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具有无形性,并且可复制,非经登记无法公示其权利的转移,也不足以对权利进行保护,因此A项错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是专利权的转让,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并不保证必然能够申请到专利权,因此D项错误。

5.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______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正确答案:A

[考点] 诉讼自认及其效力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A项当选。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B项不当选。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因此,C项不当选。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3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D项不当选。

6.  2018年5月,甲有限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考点] 撤销决议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对股东会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本案中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B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但会议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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