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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46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甲发现乙免除了丙50万元债务,甲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诉讼中甲乙达成和解,乙以古董充抵甲20万元债务,案外人丁主张古董应为自己所有,对撤销权诉讼的和解协议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关于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的列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丁是原告,甲、乙、丙是被告

B.丁是原告,甲、乙是被告,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丁和甲是原告,乙和丙是被告

D.丁是原告,甲、乙是被告,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B

[考点] 自认

[解析]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2.  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正确答案:D

[考点] 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解析] 《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据此,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可,并非必须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所以,A项错误。《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按照该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所以,BC项错误。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只要符合授予注册商标的标准,即可获准注册,所以,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3.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

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

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正确答案:A

[考点] 反倾销措施

[解析] 《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所以,A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所以,B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9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所以,D项错误。

4.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______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D

[考点] 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

[解析]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题中,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这是一个保证合同关系,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此时,李红的签字系代表其个人,不是代表乙公司,乙公司是以盖章作出意思表示的。《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AC项均与此不符,因此错误。B项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D项,争议的焦点在于《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中的“法定代表人”究竟是指的签字时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包括签字后的任何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合同的解释在文义解释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即上下文解释)进一步进行,纵观合同的上下文,如前所述,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是以其个人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故D项正确。

5.  70周岁的甲早年丧偶,有一对成年子女,均已经独立生活。甲与已丧偶的50岁的乙情投意合,双方签订监护协议,约定:“甲向乙支付其本人全部财产的50%,当甲丧失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

B.甲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C.该协议在甲死亡后方发生效力

D.甲的行为因侵犯其子女的权益而导致无效

正确答案:A

[考点] 协议监护

[解析] 甲、乙之间关于“当甲丧失行为能力时,由乙负责照顾甲”的约定,实际上属于协议监护的约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等原因导致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因此,该协议监护的约定是有效的。同时甲处分个人财产,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侵犯甲的子女的权利。D项错误。在协议监护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为自己在未来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选择监护人。A项正确。甲有权处分其个人的财产,其行为应认定为有效。B项错误。协议监护,在双方签订之后即应发生效力。如果待甲死亡后方发生效力,则该协议对甲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C项错误。

6.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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