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正确答案:D
[考点] 分公司
[解析]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分公司的负责人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如果事事都需要公司授权,分公司事实上无法运转,故A项正确。《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的债务就是公司的债务,应当以(总)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的财产清偿。据此,B、C两项正确,D项错误。
2.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正确答案:D
[考点] 公益捐款的性质与归属;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解析]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属于公益事业。因此,这种捐款活动应该属于公益募捐行为,其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甲公司是募捐人,起到了中介作用,可以监管和使用捐款,但不能获得募捐款的所有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甲公司的员工为宗某捐款的目的在于为治疗宗某的疾病,募捐款具有特定的用途,宗某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将剩余的募捐款作为遗产由宗某的继承人继承,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不符合捐款人的真实意思,因此B项错误。捐款人将财产捐出,意味着捐款人自动放弃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C项错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该笔募捐款的用途已经特定化,故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因此,D项正确。
3.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C
[考点] 证明责任;自认;证据的理论分类
[解析] 《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故A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故B项正确,不选。依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案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所以其提供的证明其已还款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为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故D项正确,不选;C项错误。
4. 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______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正确答案:B
[考点]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解析]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由此可见,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并非商标专用权人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未进行标明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据此,本题A项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1)项的规定,C项符合该条第(5)项的规定,D项符合该条第(6)项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B丙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6)项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因此答案为B。
5.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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