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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65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中国公民杨某,经常居所地在北京,去韩国旅游期间向优美公司订购买了一套高档化妆品。杨某回国使用该化妆品后脸上出现严重红肿,遂向我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已知优美公司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此案中杨某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来审理此案

B.此案只能适用韩国法审理

C.此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审理

D.杨某与优美公司可以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A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本案中,优美公司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但是损害发生地在中国,故该产品责任可以适用韩国法或中国法,故BC选项错误。上述条文中,只允许且只需要被侵权人自己选择,无需与侵权人达成合意,即杨某可以自己选择韩国法或是中国法,无需与优美公司协议选择,且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  关于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被讯问时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体现了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

B.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对其生理与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等进行全面调查

C.分案处理原则要求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执行时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但是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则无此要求

D.保密原则不仅要求对未成年人被告的资料予以保密,还要求对未成年人的被害人资料保密

正确答案:C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

[解析]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B项正确。《公安部规定》第317条规定:“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C项错误。《高检规则》第5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D项正确。

3.  中国甲公司委托美国乙公司承运一批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一份提单,提单在收货人一栏注明“凭指示”。丙公司从甲公司处受让提单后找到乙公司要求提货,此时乙公司已经将货物交给了丁公司。关于本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该提单应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B.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乙公司无法向丙公司交付货物是因为该货物已被海关变卖,则其仍应向丙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正确答案:A

[考点] 提单;无单放货

[解析] 首先区分各个主体的身份:甲公司是发货人;乙公司是承运人;丙公司是提单持有人;丁公司是无单提货人。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货人一栏记载“凭指示”的提单属于指示提单,该提单通过背书方式转让,A项的表述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无单放货规定》,丙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和无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的表述错误。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无单放货规定》,丙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故C项的说法错误。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无单放货规定》,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1)依法向当局交货;(2)货物无人领取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货物被法院裁定拍卖;(3)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改变运输,记名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4)签发数份正本提单,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货。大家注意,上述四点第(4)点好理解,前两点记忆为“公权力介入”即可,这属于民法中的一般免责事由,稍微注意一下第(3)点,这个点容易忘。

4.  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冯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其妻之弟赵某是某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冯某可以参加调查该企业的偷税漏税案

B.王某是李某的舅舅,如王某是A市工商局局长,李某不能担任该工商局财务科的公务员

C.周某户籍在甲县乙乡,虽然其能力非常出色,但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担任乙乡乡长

D.谭某是某县公安局局长,其妻卢某不得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正确答案:B

[解析] 《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68条第1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故A项违反了公务员任职回避。

根据该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上述规定可以变通。故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本人所在乡镇、所在县担任有关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项错误。

D项中谭某与其妻子卢某同属一个机关,但并不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没有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方面工作。因此,没有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

5.  吴某系脑科的主治医生,经常负责病人的开颅手术。某日凌晨有位病人脑出血需要马上开刀,吴某当晚值夜班,因此是主刀医生。手术过程中,最近休息不好的吴某无法集中精神,犯了许多关键的错误,导致病人死亡。对吴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C.吴某出于医治病患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B

6.  某日深夜,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的停车位上。甲驾车回来时,无法联系到乙,也无其他停车位可供停车,遂致电拖车公司把乙的车拖走,并支付拖车费300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乙构成不当得利

C.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支付拖车费造成的损失

D.乙侵害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

正确答案:B

[考点] 不当得利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的停车位上,属于无正当权利而使用他人之物,因此,在无权使用人乙与权利人甲之间成立不当得利。A项正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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