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
B.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C.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
D.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
正确答案:A
[解析] 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不能认定为律师有过错或违法执业,故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可予以拒绝。如果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A选项做法正确。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书起诉状时,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这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因为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B选项做法错误。
律师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的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费用。办案费用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些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支付。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因此,C选项中律师事务所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律师费是可以的,但是办案费用要以实际发生为基础,故律师事务所做法错误。C选项混淆了律师费和办案费用两个不同的概念。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1)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2)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3)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D选项中律师所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做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
2.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辩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B
[考点] 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解析] 本题涉及到两个重要的知识点。1.行为人因原因自由行为使自己陷入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2.量刑情节的适用与把握。如王某属于因原因自由行为(即吸毒)使自己陷入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辩认控制能力减弱。根据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王某在吸毒时具有责任能力,虽然最后导致结果行为的产生,但其仍应当负有刑事责任能力,适用《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A不选:本选项考察的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根据《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所不同。又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按照一般审判经验,偶犯相对累犯等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低,又根据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可酌情从轻处罚。选项B应选:本选项考察的是法定量刑情节。据《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而《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的犯罪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从轻处罚。但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并未减弱,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人。因为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形仅包括因精神病而使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和因生理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两类。换言之,对王某因原因自由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的处罚依据是《刑法》18条第3款,但其并不属于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情形的主体范围。选项C不选:本选项考察的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公共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属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严重,可从重处罚选项D不选:本选项考察的是酌定量刑情节,对于王某与被害人的身份考察,即是否酌情处理的情节认定并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依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修订),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王某因和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原因在于,王某多次吸毒,被害人与其同居应知晓此事,吸毒人吸毒后会产生暂时的精神障碍也是一般社会人所能够认识和预见到的事实,被害人在王某吸毒后与其争吵,令王某情绪激动产生过激行为,于王某的罪责均衡角度而言,可以就他们的同居、情侣关系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从轻处罚。1.酌定量刑情节并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2.适用量刑规则时,(1)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
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
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
正确答案:A
[考点] 司法公开
[解析] 选项A正确,应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选项B错误:不选: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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