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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11

一、多项选择题

1.  2017年,甲国分裂成乙国和丙国两个国家,经双方协商,原甲国欠丁国中央银行的债务及相关权利义务均由乙国继承。由于乙国长期不履行债务,丁国中央银行向丁国联邦法院针对乙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国偿还该款项。经查明,当初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丁国法律,丁国持绝对豁免立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乙国和丙国关于债务继承的约定无效,应该由双方公平的按比例继承债务

B.即使借款协议中约定适用丁国法,也不可以认为原甲国已经放弃了国家豁免

C.如果乙国明确表示该案件可以由丁国法院管辖,则法院可以在判决后强制执行乙国位于丁国的财产

D.丁国和乙国共同参加国际多边会议不能构成对乙国的承认

正确答案:BD

[考点] 国家的承认和继承;国家豁免

[解析] 选项A错误。国际法相关规则规定,国家分离或分立时,相关债务继承问题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以公平原则按比例继承。A项中关于约定无效的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约定,并且对约定的内容没有限制。大家注意,不要受民法中类似规定的影响(民法中规定两个继受者仅由其中一方继承债务的约定无效)。另外要注意,所继承的债务必须是非恶债,而且是非地方债务。

选项B正确。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规定,绝对豁免理论体系下,不得被视为放弃豁免的情形包括:(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国家或其代表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主张对有关财产的权利;(3)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4)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根据上述内容,题干中借款协议约定适用丁国法律显然不构成对豁免的放弃。这里也有个小窍门,大家只要牢记法院和法律是两条平行线即可。在法考的知识体系中,法院的选择和法律的选择没有关联,法院和法律是两个独立的系统。

选项C错误。如B项解析所说,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所以即使乙国放弃了管辖豁免丁国也不能据此执行乙国的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地。记忆的时候注意各自为政即可,即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互不干涉。

选项D正确。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不构成承认的行为包括:(1)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2)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3)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这三种行为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第一个。可以这样理解,一堆人一起去开会,当然不代表你对其中每个人都认可啊,因缘际会而已。

2.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检察院工作人员甲按照正常程序对嫌疑人乙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事后乙向甲送去2万元感谢费,甲拒绝,但是乙一再坚持,甲心想自己并没有徇私枉法,便将钱收下。甲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乙在职时为好友张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离职2年后,张某因做生意赚钱,为了报答当初乙的帮忙,为其送去了价值10万元的汽车。虽然二人事前没有约定,但是乙仍然成立受贿罪

C.国有公司的出纳丙,没有使用自己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在半夜利用扳手等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5万元,丙构成贪污罪

D.国家工作人员丁挪用扶贫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后因上级调查而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丁构成贪污罪

正确答案:ACD

[解析] A选项正确。明知此钱属于人家对自己职权的感谢费而收下,构成权钱交易的本质,成立受贿罪。

B选项错误。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偶然收钱,没有形成权钱交易的本质,不成立受贿罪。

C选项正确。丙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款的行为,与使用什么方式打开保险柜没有关系,丙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选项正确。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说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贪污罪。

3.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______

A.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B.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开审理

C.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D.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ABD

4.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B.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C.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答案:ABCD

[考点]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解析]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选项ABD均正确。对于选项C,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列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需要制定法律,而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属于非国有财产,故而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此题有1312条异议,主要集中于C选项。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列明的十一种情形的字面看,确实没有直接提到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必须发现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属于非国有财产,既然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需制定法律,那么即是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需制定法律,可见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5.  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常委会

B.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担任

C.自治乡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D.自治地方可优先开发本地方的自然资源,依法确认森林和草原的归属

正确答案:BD

[考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并无常委会,A项错误。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B项正确。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可见,自治乡人大无权制定自治条例。C项错误。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该法第2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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