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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24

单项选择题

1.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考点] 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考生可以按照“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强制违法者、教育一般人”来区别记忆。选项A错误:陈法官依照诉讼法主动申请回避的行为对象是自己,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选项B错误: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即以法律为标准,评价他人的行为合法或违法。选项C错误:林某在参加法律培训后的转变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选项D正确:王某因散布谣言而接受惩罚,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本题排除选项C本身不困难,但是考生可能会因“参加法律培训”而误认为这属于法的教育作用。要注意“教育作用”以法的实施为前提,对象是不特定的“一般人”;而“预测作用”注重通过预测“你我他”的行为和关系,从而安排好自己的生活。林某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

2.  贝克是甲国派驻中国的政务参赞,弗拉格是乙国派驻中国大使馆的一等秘书,两人在中国任职期间都携带家眷。中国和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这两个公约以及中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与贝克和弗拉格同一户籍的家属在中国也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B.贝克在任职期间以合法手段调查和收集有关中国经济发展情况的资料,并定期向甲国报告,这是符合国际法的

C.贝克在中国任职期间,作为股东投资与中国某企业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是符合国际法的

D.弗拉格在任职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也随即终止

正确答案:B

[考点]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

[解析] 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选项A错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人员有权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选项B正确。

使馆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选项C错误。

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终止,选项D错误。

3.  根据冲突规范规定的系属及其指向适用法律的不同情况,可将冲突规范划分为不同类型。关于冲突规范类型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2项:“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属于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C.《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

[考点] 冲突规范的类型

[解析] 选项A是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属于程序性规范,而非冲突规范,选项A错误。

选项B系属中规定了抽象连接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选项B正确。

选项C有两个以上系属且按照顺序选择适用,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选项C正确。

选项D有两个系属且须同时适用,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项D正确。

4.  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5年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C.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D.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职业禁止

正确答案:A

[解析]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具体内容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A选项,职业禁止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至5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A选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B选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当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说,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当然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正确。

D选项,职业禁止的期限,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从业禁止。D选项正确。

5.  关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

A.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B.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1988年宪法修正案初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D.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正确答案:D

[解析] 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变迁,是历年的考试重点。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A项正确。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项正确。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C项正确。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D选项遗漏了“特别行政区”,因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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