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1. 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①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②法系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③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乙认为:①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②法系的划分标准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③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关于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A.甲①②③和乙①③
B.乙①②
C.甲①和乙②
D.甲③和乙③
正确答案:B
[考点] 法系
[解析]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所以甲同学的观点①是错误的,乙同学的观点①②是正确的。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文化的范畴,比如原来存在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是现在就不存在了,它们已经、消失了,所以甲同学的观点②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也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所以甲同学的观点③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所以乙同学的观点③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情况?
A.个别指引
B.确定的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正确答案:C
[考点] 法的指引作用
[解析]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从立法的意图来说,确定的指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有选择的指引的目的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从社会的角度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有选择的指引是法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主体行为有选择余地,故选项C正确。个别指引是通过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或情况的指引,选项A显然错误。确定的指引是“必须”根据法而行为,重在“必须”,主体没有选择的余地,选项B同样错误。非规范指引是规范指引的对立面,题干的中心内容是法律(规定)规范,因此选项D错误。
3. 关于香港与内地的相互委托取证,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
B.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
C.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受委托方自己承担
D.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
正确答案:C
[考点] 内地与香港的委托取证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该《安排》第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方因执行受托事项产生的翻译费用、专家费用、鉴定费用、应委托方要求的特殊方式取证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非一般性开支,由委托方承担。”因此,C选项错误。
该《安排》第10条第1款规定:“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故D选项正确。
4.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5年3月10日从某食品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面条机用于加工面条之用,面条机的安全使用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005年3月12日王某正常使用面条机的过程中,面条机突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在2006年3月12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
B.王某有权在2007年3月12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
C.王某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
D.王某有权在2015年3月10日以前起诉食品机械厂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B
[考点] 产品责任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选项正确。
5.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实施,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B.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拘留在作出决定之前,当事人都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C.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D.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A
[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故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此可知,对于行政拘留,当事人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拘留在作出决定之前,当事人都没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同法第7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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