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______
A.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为了通行方便,与戊达成从其后花园经过的协议,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D.齐某与田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之后,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正确答案:A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权利的类型和特征。
[解析] 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及内容相互排斥的两个他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A项是侵权之债,是债权的一种,不具有排他性,故A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项丙是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通行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故B项正确。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时效消灭抗辩权。C项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项正确。诉讼时效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已过而权利人未行使形成权的,则该权利消灭。D项齐某与田某约定的1个月期间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由于解除权为形成权,因此,对田某行使解除权进行限制的1个月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项正确。
2. 2015年5月1日,方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张某怀孕三个月。方某的父亲与张某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10万元给孩子。”方某生前立下遗嘱:“待我死后,所有遗产归父亲所有。”2015年12月1日,孩子顺利出生。方某的父亲拒绝支付10万元并主张继承方某遗产,各方产生争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赠与协议签订时,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故赠与协议无效
B.方某死亡时,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
C.方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孩子不能继承方某的遗产
D.如孩子娩出时即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正确答案:D
[解析] 一方面,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可知,在胎儿接受赠与的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协议,在条件尚未成就前,该协议成立但未生效而非无效。故A、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可知,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部分的处分无效,故C项亦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的张某夫妇乘坐MH360航班从吉隆坡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夫妻双亡。张某夫妇生有二子,长子张顺已成年,次子张利刚刚年满6周岁。关于张利的监护人设定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应由张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B.张利的祖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C.应由张顺担任监护人
D.为张利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张利的原则,尊重张利的意愿
正确答案:C
[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据此可知,张利在其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人或数人应为监护人,故A项正确,不当选;C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张利的祖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故B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故D项亦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4.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______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正确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见,胁迫的违法性,可能是手段的违法性,也可能是目的的违法性,也可能是手段与目的皆违法,只要有一种因素违法,都可以构成胁迫。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所使用的是何种胁迫手段,也无论胁迫的内容是真(本题中的A选项)还是假(本题中的B选项),只要因他人不正当预告危害而陷于恐怖进而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的C选项)即构成胁迫。因此,A、B、C选项均构成胁迫,不当选。关于D选项,甲所说的“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并非不正当预告危害,因为,即便甲不“威胁”乙,作为侵权人乙也应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责任,相应地,甲也应该可以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5. 2012年8月1日,甲不慎将自己的自行车遗失,8月2日乙拾到了甲的自行车,8月3日乙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8月10日甲得知丙购买的自行车就是自己遗失的那辆,非常愤怒,要求丙立即返还,丙拒绝。丙把自行车放在自家的院里又被丁于8月30日偷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自行车
B.甲也可以向丙主张返还,但是应该在2014年8月3日之前主张
C.丙也可以要求丁返还,但是应该在2014年8月30日之前
D.若丙是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自行车的,则甲无权要求丙返还
正确答案:A
[考点] 本题考查了占有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善意取得三个问题。
[解析] 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丙不能获得所有权。并且即使是通过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