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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367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C

[考点] 羁押审查必要性

[解析] A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5条,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因此,由检察院捕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所以,A项说由公诉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错误。B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由于本案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所以不可对甲进行公开审查。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乙在审判阶段被法院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依职权对乙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所以,C项正确。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18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本案中,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D项表述为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与上述规定不符。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A

[考点] 行政诉讼证据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由此可知,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本案中,甲工厂工人李某的证言却是证明对甲工厂不利的事实,并不符合该条规定,法院不能因为李某是甲工厂的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A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无须加盖法院印章。”B项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本案中,张某是被告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与提供证言的行政机关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谢某的证言则是由甲公司提供的,而谢某是甲工厂当地居民,并无密切利害关系。因此,应当是谢某的证言应当优于张某的证言,而非张某证言优于谢某证言。C项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D项错误。

3.  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其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D

[考点] 第三人

[解析] 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的被告是县政府,因此,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说法错误。张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根据“诉什么,审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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