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刘某2004年出生于上海,取得中国国籍。2015年刘某随父母定居于加拿大多伦多,2017年刘某经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刘某应同时向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B.待刘某18岁成年时应确定是否退出中国国籍
C.刘某加入加拿大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D.刘某未成年,申请加人加拿大国籍无效
正确答案:C
[解析] 我国《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刘某定居加拿大,自愿加入加拿大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即不需要向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关于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法》没有年龄限制。B选项说法错误。给予哪些人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因此,刘某经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行为是否有效,别国无权判定。D选项说法错误。
2. 关于刑事诉讼职能和诉讼主体的说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纠问式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下,法官都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B.纠问式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下,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弹劾式诉讼和当事入主义诉讼下.都实行私人追诉
D.弹劾式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下,控辩双方(原告和被告)都是平等的
正确答案:D
[解析] A选项错误。纠问式诉讼下,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但是,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而不是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B选项错误。纠问式诉讼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但职权主义诉讼下,被告人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C选项错误。弹劾式诉讼下,实行私人追诉。但当事人主义诉讼下不具有此特征。
D选项正确。弹劾式诉讼下,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及辩论,并据此作出判决。当事人主义诉讼中,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 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甲、乙共同杀害了丙。为防止公安人员找到相关证据,甲在案发后将犯罪工具扔入河中并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甲的行为不成立毁灭、伪造证据罪
B.甲以暴力方法阻止翻译人、记录入从事翻译、记录的,由于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不成立妨害作证罪
C.甲将犯罪后没有打算逃匿也没有逃匿行为的乙打昏后送至外地藏匿的。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成立窝藏罪
D.甲明知是他人用于盗窃的机动车,而为其改变外观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A选项正确。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妨害司法类的犯罪,犯罪分子犯罪后毁灭、伪造自己的犯罪证据,是出于人的本能实施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共同犯罪人犯罪后,毁灭、伪造同案犯的犯罪证据,也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当然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B选项正确。妨害作证罪要求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但这里只是阻止翻译人、记录人从事翻译、记录的工作,没有妨害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该行为无罪。
C选项正确。只要客观上帮助他人逃匿,任何物理上、心理上的帮助行为都成立该罪的正犯,成立窝藏罪。
D选项错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赃物。针对犯罪工具只能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 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①甲受到邻居乙的暴力袭击,甲打不过乙,将乙子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②乙身上携带巨款夜里返家,行色匆匆,一便衣警察见状遂上前扭住盘问,乙以为碰到劫匪,遂将其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③丙一日遇到10周岁的A正在用刀砍杀5周岁的B,遂将A打成重伤,因A只有10岁,不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④丁与B发生争吵,B边走边说:“你等着,我回家拿刀杀了你。”丁为防不测,遂将打成重伤,丁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B.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C.第③句正确,第①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错误
正确答案:D
[考点] 正当防卫的条件
[解析] 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所以,①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要求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②中乙是便衣警察,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不法侵害。所以,不是正当防卫,是假想防卫。③虽然10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但是客观上其行为仍然是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两阶层体系将犯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分开了,可以把符合客犯罪观要件的违法行为,理解成一种违法层面上的“犯罪”,10周岁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违法层面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④B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丁的所谓的防卫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前防卫”。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5.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制宪权的行使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
B.制宪权是依据修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
C.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我国1954年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公告的形式公布的
正确答案:D
[解析] A选项考查制宪权。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创制宪法、设定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从根本上说,制宪权源于一国政治秩序发生某种更迭的事实(如革命、政变等)。制宪权理论由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经德国魏玛时期的法学家斯密特发扬光大,后为各国宪法学界广泛接受。根据制宪权理论:①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②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是制宪机关;③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在法上的依据。它是一种具有原生性的权力。制宪权理论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A选项内容错误。B选项考查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具有原生性,不需要任何实在法上的依据,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出来的,不仅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可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而且需要实在法作为存在的依据(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B选项正好把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搞颠倒了,是错误的。C选项考查我国宪法文本的规定。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宪法的制定并无任何规定。本题试图利用考生对宪法修改之规定的模糊记忆,“浑水摸鱼”,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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