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论述正确的是______。
A.陈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张某醉酒后严重超速驾驶小型客车追尾陈某的车辆,张某当场死亡,陈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韩某酒后驾驶将徐某撞倒,为逃避法律追究,其将徐某转移到某栋废楼后逃逸,徐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韩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C.钱某驾车不慎将丁某撞倒,钱某下车查看并将丁某扶至路边,交谈10分钟后,两人都觉得无大碍,丁某同意钱某离开。当天下午,丁某因腹膜后出血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钱某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D.梁某为某客船所有人,对客船有管理职责,在改造客船后未经检验,就指使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周某等人投入营运,造成重大沉船事故致多人死亡。梁某成立交通肇事罪
正确答案:D
[解析] A选项是重点干扰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指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交警的《行政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作为刑法上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绝对标准。陈某正常行驶过程中被醉酒者严重超速行驶追尾,应当认为被害人自身需要对事故和死亡结果负责,因而陈某不应成立交通肇事罪。A选项论述错误。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成立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而不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了。B选项论述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逃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本例中的钱某误以为被害人并无大碍,被害人自身也同意钱某离开,因而不应认定钱某成立肇事后逃逸。C选项论述错误。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指使或者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者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D选项论述正确。
2. 在法的定义的问题上,对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凡承认法与道德在概念上存在必然联系的,皆为实证主义法学
B.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恶法亦法”
C.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并不以道德或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
D.阿列克西的“第三条道路”不属于实证主义法学之立场
正确答案:A
[解析] 在法的定义问题上,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的,是古典自然法学而非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因此,A项错误,当选。对于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①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恶法非法”;②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的“恶法亦法”。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由此可见,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并不以道德或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由此可见,阿列克西的“第三条道路”不属于实证主义法学之立场,而属于非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3.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㈠隋节严重”,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B.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C.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贪污罪的主体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正确答案:D
[解析] A选项错误。“情节严重”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错误。毒品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错误。“签订、履行”是一般生活术语,并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合同是否“签订、履行”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价值判断。D选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的评价要素,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4. 关于宪法的渊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我国宪法部门既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的渊源,所以宪法判例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C.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际条约的宪法地位,所以我国不承认国际条约的宪法渊源
D.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属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正确答案:D
[考点] 宪法的渊源
[解析] 只有宪法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宪法判例确实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但并不是在所有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判例不是宪法渊源。故B项错误。C项前半句正确,但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也承认相关国际条约的宪法渊源地位。故C项错误。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D项。
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B.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C.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设立时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设立后,需要对其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7款的规定,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国务院同意。故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是由国务院决定。无须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因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设立时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财政部解决。故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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