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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390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继续执行原判决

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

正确答案:C

2.  以下关于刑事起诉制度和起诉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实行的是刑事公诉兼自诉

B.在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之下。所有的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C.“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

D.“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正确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起诉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诉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的自诉。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是指较为严重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行使,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即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少数案件由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我国存有两种不同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不论具体情节。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是指被告人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具体情况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需要指出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区别在于实行法定主义的,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实行便宜主义的,检察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我国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用起诉便宜主义。据此,CD正确。

3.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立案之日起”,而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故B项的错误在于,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271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故D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委托提取证据时,关于受委托方执行委托请求的依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方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安排取证

B.受委托方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安排取证

C.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验,内地法院要求按照特殊方式提取证据,香港法院应当按照特殊方式提取证据

D.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进行取证时,内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不经批准在香港法院取证时到场参加取证

正确答案:B

[考点] 受委托方执行依据

[解析] 2017年3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7条第1款规定:“受委托方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安排取证。”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该《安排》第7条第2款规定:“委托方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提取证据的,如果受委托方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委托方请求的方式执行。”故C选项错误。

该《安排》第7条第3款规定:“如果委托方请求其司法人员、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律代表)在受委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受委托方可以按照其辖区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批准同意的,受委托方应当将取证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联络机关。”故D选项错误,应当被批准才可以参加取证。

5.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______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正确答案:B

6.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减刑、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正确?______

A.国家工作人员甲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执行6年后,有悔罪表现,即使甲确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也可以假释

B.国家工作人员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2年后,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C.国家工作人员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执行4年后,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

D.国家工作人员丁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如果丁在无期徒刑执行4年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正确答案:C

[考点] 减刑;假释;贪污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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