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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28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下列哪一项的表述错误?______

A.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

B.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

C.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

D.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

正确答案:B

[解析]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项错误。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过问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

B.健全司法人员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终身制

C.审判独立的核心是人民法院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

D.审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依据个人主张作出裁判,不受其他因素的限制

正确答案:C

[解析] A项错误。法院内部人员可以依职权过问案件的处理情况,但是需要记录在案。B项错误。健全司法人员保护机制,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得调离、辞退,可见我国并没有实行终身制。C项正确。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要相互分立,这是相互制约的前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我国严格排除西方政治体制特有的“三权分立”)。D项错误。法官独立审判,但并不意味着不受其他因素限制(可以说成“不受其他因素干涉”),任何权利、权力都要受到限制。

3.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只有法院可以适用裁定

B.对任何裁定,都可以通过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C.对法院作出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裁定,不能通过上诉或者抗诉的方式救济

D.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执行

正确答案:A

[解析] 判决和裁定都专属于法院,A选项正确。在执行阶段的裁定不能通过上诉、抗诉的方式救济,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D选项错误。

4.  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正确答案:D

[解析] ①《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越南、朝鲜等国的法律均借鉴了《唐律疏议》。其具有“礼律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故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②注意,《唐律疏议》对中国周边的亚洲诸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等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并未对欧洲诸国产生重要影响。从历史文化的角度,我国在唐朝时对欧洲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物质,而非法律上。从此角度也可判断D选项有问题。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正确答案:B

[考点] 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庭审判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王某系聋哑人,在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某系聋哑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B项正确。C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所以,C项错误。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的,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因此,判断D项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判断本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可能判处王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继而也就不可以实行独任审判。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6.  有关公开审判制度,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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