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张某当天晚上给王某发去一封邮件,称王某能出4000元,就可以卖给王某,给王某20天的时间考虑,张某刚发出邮件,王某也让朋友给张某带话,说自己愿意出4000元钱购买,给张某5天的时间考虑。张某认为俩人已经成交,就没给张某回复,一直等王某来买电脑,期间拒绝了几个买主,王某收到张某的邮件10天后听说陈某卖的电脑更便宜,遂购买了陈某的电脑,告诉张某自己不再买张某的电脑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王某应向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D.王某不应向张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 交叉要约
[解析]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否直接成立合同,学界存在争议,但是多数学者认为交叉要约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
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形成交叉要约,张某在王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王某在张某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明确拒绝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王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并没有违反缔结合同阶段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王某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中国北京的王女士旅行时,从甲国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家用电子设备,但该设备的实际质量非常糟糕,王女士回国使用不久就报废不能再用。王女士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并主张适用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甲国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女士有权主张适用甲国法律,法院应当据此裁判
B.合同双方须经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合意,所以王女士无权单方决定适用甲国法律
C.消费者合同是特殊合同,双方均无选择权,应由法院决定适用何种法律
D.王女士是中国人,应当适用她的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故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的法律,而本案中王女士是在甲国购买的商品,因此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因此A项正确。
3.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正确答案:B
[考点] 宪法的概述;修改主体
[解析] 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权力的权力。但两者在性质上依然是不同的国家权力。一个关注规则的制定,一个关注规则的修改,所以A项不正确。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但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B项正确。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我国 1954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CD两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4.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正确答案:D
5.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正确答案:B
[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解析] A项: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损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基础行政行为,是两者的重要区别之所在。凡是存在基础行政行为的,一般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相反,如果没有基础行政行为,而是直接采取的措施,则往往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扣押甲物品的行为之前并无基础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A项错误。B项: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并非由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而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B项正确。C项:甲是否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并无因果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当然认定扣押物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C项错误。D项:本案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6. 邓丁与乡政府签订一份海湾养殖承包合同,将月亮湾承包给邓丁经营5年。后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邓丁等人依法办理确权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邓丁以自己与乡政府签有承包合同为由拒不办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乡政府得知后转交乡治安联防队处理,乡治安联防队带民工20余人将邓丁的海湾养殖设施全部拆除。邓丁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应以下列哪个组织为被告?______
A.市政府
B.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C.乡政府
D.乡治安联防队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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