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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8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C

[考点] 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

[解析] 甲对乙的一般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仅仅造成重伤后果,且根据题中的“仍在防卫限度之内”,则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本题中甲的行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乙因流血过多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防卫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针对乙一般伤害行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防卫限度造成了死亡后果,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因此,C项正确。本题的关键在于,应当从整体上评价甲的行为,甲自始至终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针对乙的伤害行为进行防卫。如果认为甲的正当防卫行为也会带来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进而认定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实际上是从主观上割裂了甲的行为,并分别进行评价。ABD项错误之处都在于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A

[考点] 回避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审判长数次打断赵某的发言,并不能构成上述回避理由,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因此本题选A。

3.  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有休息的权利

正确答案:C

[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析] 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在本题中,作为待业人员的王某不具有收入来源,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仍需要缴纳其他税种,所以A的表述是错误的。《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同时,针对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兵役,但毕业后,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仍可征集服现役。所以,B的表述也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制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般是统一的,且除国籍、年龄、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三项条件外,其他不作任何限制。在本题中,王某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者”,在本题中王某作为待业人员,并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所以不享有宪法意义上的休息权。因此,D项错误。

4.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正确答案:C

[考点] 公务员录用

[解析] 《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因此,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由《公务员法》统一规定,而不是由县财政局确定。A项错误。B项不符合《公务员法》第88条中规定的应当予以辞退的任何一项法定情形。该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故而取消录用不属于辞退,B项错误。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已经取得公务员身份,但由于试用期不合格,被取消录用,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因此,C项正确。取消录用的前提是符合录用条件并已经录用——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后的“丧失”,而不予录用是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资格的“门槛”,一直没有被录用,从未取得公务员身份,两者具有“质”的差别。因此,D项错误。

5.  2020年4月10日,县政府为甲颁发林地使用权证,同时告知了利害关系人乙。5月25日,乙认为县政府颁证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乙的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于是驳回了乙的复议申请。6月25日,乙就县政府颁发林地使用权证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申请复议超过了申请期限

B.法院应当以未经过复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C.针对乙的起诉,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D.县政府和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考点] 行政诉讼程序

[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题,乙在4月10日知道了颁证行为,5月25日乙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A项错误。县政府将林地使用权颁发给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乙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即应当就颁证行为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方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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