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曹某系某厂锅炉工,某日在锅炉房同王某起了冲突。锅炉房内有一些密封盛放易燃的香蕉水的小桶,曹某欲吓唬王某,便拎起一桶朝王某脚边扔去,结果桶的密封盖掉落,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曹某与王某均被烧着。曹某将自己身上的火扑灭后立即帮助王某灭火,扑灭后将王某送医。后王某仍因高温热作用休克死亡。关于曹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意外事件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B
[解析] 逐项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造成伤害的后果。题干交代,曹某将桶朝被害人脚边扔去,并且是想吓唬王某,因此,曹某主观上并没有希望以桶将被害人砸伤的故意。而桶也是密封的,从曹某着火后的一系列举动看,也没有想通过使得被害人身上着火的方式致伤的意图,更重要的是,如果曹某主观上真的是想点燃被害人,则显然不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A项错误。
B项涉及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分难题。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从根本上是接受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其对于构成要件实现的风险是予以容认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则自认为结果根本不会发生。究竟是否容认结果发生,理论上看似简单,但是主观心态毕竟难以证明,此时可以通过客观事态辅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容认结果发生:如果行为前或行为后行为人果真存在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的努力,一般便可以认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并非持一种容认的心态,其从内心是反对结果的发生的。题干交代,塑料桶本身是密封的,意味着曹某主观上对于香蕉水洒出并着火的可能性认识并不高,更关键的是在其与被害人同时着火后,曹某存在积极扑灭被害人身上明火的举动且将被害人积极送医,由此可以推论其对死亡结果并非持间接故意心态。而曹某知道桶内装有香蕉水,香蕉水属于易燃物质,对于塑料桶在撞击后容易致使香蕉水溢出,且在高温、有明火的锅炉房内香蕉水洒出后易燃这一点,其是有认识能力与认识可能性的,但其轻信桶内密封的香蕉水不会洒出,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正确。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如前所述,曹某对于香蕉水溢出且易燃是有认识可能性的,因此不成立意外事件。C项错误。
既然曹某并无想通过香蕉水点燃被害人的意图,便不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错误。
2. 下列哪一情形不成立自首?______
A.甲得知郑某欺负其父,遂持刀赶至郑家,刺伤郑某,郑某也用木棍打伤甲。甲在医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代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情原委及刺伤郑某的事实。后甲在庭审期间称其是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
B.乙因口角将妻子关某杀害后,服用安定药欲自杀。乙的亲属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看管熟睡昏迷中的乙以防止逃跑。后警察赶到,家属带领公安将乙抓获,乙醒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C.丙和曹某共同抢劫,后丙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赃款去向,但对曹某参与抢劫只字未提
D.丁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正确答案:C
[解析] 逐项分析:首先,代首也是自动投案的一种形式。代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有投案自首的诚意,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司法机关而明确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其次,只要犯罪人如实交代对认定犯罪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与情节,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该影响自首的认定,为自己辩解是人之本能,也是合法权利,因此,甲如实供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且持刀刺伤郑某的事实,意味着将影响行为定性的犯罪事实都作了如实交代,只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自首。A项不当选。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例中的亲友主动报案,但是基于客观原因未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实际上,亲友将乙看管等待公安,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公安局,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都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B项不当选。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丙尽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没有交代同案犯,不能认定为自首。C项当选。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口头传唤并不属于强制措施,丁也未受到讯问,同时,经传唤到案仍然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应认定为自首。D项不当选。
3. 袁某伙同他人将石某绑架至一处废弃的烂尾楼中,并立即给石某亲属打电话勒索30万元现金,之后将石某身上的手链、项链、戒指等取走。关于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符合法条竞合,应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罚
B.应以绑架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C.应以绑架罪既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D.成立想象竞合,应以绑架罪既遂和抢劫罪从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D
[解析] 逐项分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因此,从被绑者身上取财的行为显然已经不能被绑架罪所包容评价,如果仅定绑架罪,便会导致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不足,而且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不符合法条竞合中的一行为侵害一法益而触犯数罪的本质。A项错误。
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绑架的当时具有这个目的,无论客观上实现与否,一旦行为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便成立绑架罪既遂。这也是往年考题的立场。袁某已经以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并且还向被害人亲属打了勒索电话,应是绑架罪既遂。B项错误。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存在数个行为,就抢劫来说,应该存在暴力压制反抗后取财,但本题中作为抢劫的暴力手段行为又是绑架行为,因此不能评价为数罪,否则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便被评价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基于事实的原因产生的竞合,属于想象竞合。D项正确。
4. 关于人身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意欲强奸同学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将王某杀害后进行奸淫。对甲应以强奸罪(致人死亡)论处
B.乙成立了一家高利贷公司,为了拿回秦某的10万元欠款而将秦某扣押在公司,并让秦某妻子将10万元打入乙卡内。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在非法拘禁曹某后,通过翻阅曹某手机发现曹某和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便将曹某杀害。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丁在外地打工期间将幼儿陈某拐回老家准备收养,数月后发现陈某听力有问题,遂将陈某出卖。对丁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泽熙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