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刑法分类模拟40

一、单项选择题

1.  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D

[考点] 犯罪构成

[解析] 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被油脂公司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

2.  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对甲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______

A.属于吸收犯,按徇私枉法罪一罪处理

B.属于牵连犯,按受贿罪一罪处理

C.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在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D

[考点] 渎职罪

[解析]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______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正确答案:D

[考点] 刑罚种类

[解析] A项正确,刑法是屏障法,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这与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理念相通,对于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在依法的情况下应该给予严惩。B项正确,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而言,是有客观程度要求的,并非任何起哄闹事的行为都成立本罪,只有行为达到了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可能将其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C项正确,如果甲的母亲确实是由于医院的原因而死亡,考虑社会一般人的感受,有一定的过激情绪也很正常,其主观的责任的程度也就大大降低,对该种行为不能轻易定罪。D项错误,首先要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缓刑,并不适用于假释,而禁止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犯,其不能够影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对于进入医疗机构这种正常的社会生活是绝对不能禁止的,就好比犯罪分子在公共厕所强奸妇女或者猥褒妇女、儿童的,不能禁止其在公共场所进入公共厕所。但如果犯罪分子是猥亵儿童,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接近儿童较多的场所,如幼儿园等。

4.  曹某等人经密谋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车牌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查假军车为名,让多人缴纳“罚款”。有人不缴纳罚款,曹某等人即殴打对方,迫使其缴纳罚款。对于曹某等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骗取他人缴纳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B.骗取他人缴纳罚款的行为,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C.殴打对方迫使其缴纳罚款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D.殴打对方迫使其缴纳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B

[考点] 危害国防利益罪

[解析] 曹某等人冒充军人骗取他人缴纳罚款的行为,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殴打对方迫使其缴纳罚款的行为,因为使用了暴力,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  关于追诉期限的表述,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追诉期限为15年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立案侦查的共犯人,在追诉期满后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B.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其他未犯新罪的共犯人的追诉期限也应一并中断

C.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多年后才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其追诉期限应当自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D.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经过15年后,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分子罪行严重,具有极大社会危险性的,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 刑罚消灭

[解析] 共同犯罪中,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一人超过追诉时效,另一人没有超过,则只能对后者追诉。例如,甲、乙共同杀人,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甲被判无期徒刑,乙被判10年。经过15年后,只能追诉甲,不能追诉乙。因此A项错误。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为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例如,甲、乙共同犯罪,在追诉期限内,甲又犯罪,则甲的前罪的追诉期限重新计算,乙的追诉期限照旧。因此B项错误。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日,《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实害犯也即将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因此C项正确。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追诉期限是15年,过了15年,就不能追诉。因此D项错误。

6.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中主刑的种类?______

A.死缓

B.有期徒刑

C.管制

D.无期徒刑

正确答案:A

[考点] 刑罚种类

[解析] 我国的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单独的刑种。

7.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______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刑法分类模拟40.docx¥4.00

周付会员¥3.00
月付会员¥2.00
季付会员¥1.00
已付费?登录刷新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泽熙美文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刑法分类模拟40

评论 抢沙发

更好的WordPress主题

支持快讯、专题、百度收录推送、人机验证、多级分类筛选器,适用于垂直站点、科技博客、个人站,扁平化设计、简洁白色、超多功能配置、会员中心、直达链接、文章图片弹窗、自动缩略图等...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