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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刑事诉讼法模拟题16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A.王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王某以对抢劫数额的认定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略微数额差异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决定开庭审理

B.赵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

C.李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检察院认为李某犯罪性质恶劣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仅就案卷材料进行审理评议

正确答案:B

[考点] 本题考查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所以B项中法庭应该开庭审理。

2.  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

B.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杀人后逃跑的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则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C.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D.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正确答案:B

[考点] 本题考查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选项A中张某的证言若对案件定罪量刑无重大影响,则没有强制规定其出庭作证。选项C中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必要强制到庭。选项D中石某系被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规定。

3.  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B

[考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可见,吴某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B。

4.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______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正确答案:B

[考点] 本题考查法律援助。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

5.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正确答案:C

[考点] 法庭审判程序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可见,A项错在“法院应准许”,法院还要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B项,一般来说,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但是,如果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B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正确。

D项,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可见,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如果有新的证据,还是可以再次起诉的。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6.  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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